新華網北京3月1日電 記者1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我國將對依法向科普單位或宣傳文化事業提供捐贈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給予一定限額的所得稅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日前下發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等財稅部門的通知指出: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照《捐贈法》的規定,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科普單位的捐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0%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通知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國家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宣傳文化事業的公益性捐贈,經稅務機關審核后,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在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根據上述文件,稅務部門對宣傳文化企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53號)有關規定取得的增值稅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稅、營業稅收入,不計入其應納稅所得額,并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于新技術、新興媒體和重點出版物的引進和開發以及發行網點和信息系統建設。(記者江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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