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發布《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外資獲準戰略投資全流通公司
商務部、證監會、國稅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管局五部委日前聯合發布《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詳見第16版)。《辦法》規范了外國投資者對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和股改后新上市公司,通過具有一定規模的中長期戰略性并購投資,取得該公司A股股份的行為。《辦法》將于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對A股公司進行戰略投資,將限于協議轉讓、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方式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首次投資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內不得轉讓。屬法律法規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對這些領域的上市公司進行投資。
《辦法》規定,投資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進行證券買賣: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諾的持股期限屆滿后可以出售;投資者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須以要約方式進行收購的,在要約期間可以收購上市公司A股股東出售的股份;投資者在上市公司股改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改完成且限售期滿后可以出售;投資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滿后可以出售;投資者承諾的持股期限屆滿前,因其破產、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轉讓其股份的,經商務部批準可以轉讓。除此以外,投資者不得進行證券買賣。
《辦法》詳細規定了外國投資者應符合的要求。其中明確規定,外國投資者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于1億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于5億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于1億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于5億美元。
《辦法》對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應報送的文件、核準程序、辦理手續作了詳細規定。《辦法》明確,外國投資者應在資金結匯之日起15日內啟動戰略投資行為,并在原則批復之日起180日內完成戰略投資。投資者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按戰略投資方案完成戰略投資的,審批機關的原則批復自動失效。(記者 徐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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