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省監察廳昨天(6日)發布的《浙江省政府采購行為規范和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用以規范政府采購相關機構及人員的政府采購行為,預防和制止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及其它過錯行為。
建立采購項目責任人制度
浙江省財政廳表示,暫行辦法所稱政府采購相關機構及人員,包括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單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供應商和評審專家等。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加強內部管理,落實責任,建立采購項目責任人制度,對每個采購項目都應確定一名責任人,授權其在職責范圍內全面負責該項目的采購事宜,并承擔相應責任。
政府采購相關機構及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及其它過錯行為的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工作,應堅持責任認定與責任追究相統一的原則,由同級財政部門、監察機關及其它有關職能部門依法負責進行。
給采購劃十五條“紅線”
作為政府采購單位和工作人員,不能逾越十五條“紅線”:應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政府采購管理制度,實行采購經辦、合同審核人和項目驗收人的相互分離;應依法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嚴格按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或超預算采購;不得先采購后確認,或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和政府采購監管;集中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分散采購項目應當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或按規定自行組織采購,不得利用政府采購業務委托職權向采購代理機構索取不正當利益;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不得擅自提高采購標準進行采購;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特殊要求提出供應商特定資格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阻撓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應按照評審小組依法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改變候選供應商順序或在候選供應商之外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應嚴格按照采購文件、中標成交供應商采購響應文件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補充文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30日內,按規定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絕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或簽訂有悖于采購結果的合同或補充協議等。
違規將停止財政撥款
浙江省財政廳指出,如果采購單位違反上述行為規定的,將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停止財政撥款,酌情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等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記者 岳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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