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環境保護
第四十條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增強造紙行業的環境保護意識和造紙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健全環境監管機制,加大環境保護執法力度,完善污染治理措施,適時修訂《造紙產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建設環境友好型造紙產業。
第四十一條大力推進清潔生產工藝技術,實行清潔生產審核制度。新建制漿造紙項目必須從源頭防止和減少污染物產生,消除或減少廠外治理。現有企業要通過技術改造逐步實現清潔生產。要以水污染治理為重點,采用封閉循環用水、白水回用,中段廢水處理及回收、廢氣焚燒回收熱能、廢渣燃料化處理等“廠內”環境保護技術與手段,加大廢水、廢氣和廢渣的綜合治理力度。要采用先進成熟廢水多級生化處理技術、煙氣多電場靜電除塵技術、廢渣資源化處理技術,減少“三廢”的排放。
第四十二條制漿造紙廢水排放要實行許可證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及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全面建設廢水排放在線監測體系,定期公布企業廢水排放情況。制定激勵政策,鼓勵達標企業加大技術改造和工藝改進力度,進一步減少水污染物排放。依法責令未達標企業停產整治,整改后仍不達標或超總量指標的企業要依法關停。
第四十三條實行環境指標公告和企業環保信息公開制度,鼓勵公眾參與并監督企業環境保護行為,積極推行環境認證、環境標識和環境保護績效考核制度,嚴格實行環境執法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四條造紙林基地建設要注重生態保護,加強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遵循林業分類經營原則,應用高新技術手段,科學造林,保護生物多樣性,嚴禁毀林造林,防止水土流失。
第九章行業準入
第四十五條進入造紙產業的國內外投資主體必須具備技術水平高、資金實力強、管理經驗豐富、信譽度高的條件。企業資產負債率在70%以內,銀行信用等級AA 級以上。
第四十六條制漿造紙重點發展和調整省區應編制造紙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其內容必須符合國家造紙產業發展政策的總體要求,并報國家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大型制漿造紙企業集團應根據國家造紙產業發展政策編制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并報國家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造紙產業發展要實現規模經濟,突出起始規模。新建、擴建制漿項目單條生產線起始規模要求達到:化學木漿年產30 萬噸、化學機械木漿年產10 萬噸、化學竹漿年產10 萬噸、非木漿年產5 萬噸;新建、擴建造紙項目單條生產線起始規模要求達到:新聞紙年產30 萬噸、文化用紙年產10 萬噸、箱紙板和白紙板年產30 萬噸、其他紙板項目年產10 萬噸。薄頁紙、特種紙及紙板項目以及現有生產線的改造不受規模準入條件限制。
第四十八條單一企業(集團)單一紙種國內市場占有率超過35%,不得再申請核準或備案該紙種建設項目;單一企業(集團)紙及紙板總生產能力超過當年國內市場消費總量的20%,不得再申請核準或備案制漿造紙項目。
第四十九條新建項目噸產品在COD 排放量、取水量和綜合能耗(標煤)等方面要達到先進水平。其中漂白化學木漿為10 千克、45 立方米和500 千克;漂白化學竹漿為15 千克、60 立方米和600 千克;化學機械木漿為9 千克、30 立方米和1100 千克;新聞紙為4 千克、20 立方米和630 千克;印刷書寫紙為4 千克、30 立方米和680 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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