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統計數據的公布與調整
第十七條 對外直接投資統計數據采取定期公布制度。
年度統計數據由商務部、國家統計局于次年9月30日前以統計公報形式對外公布,季度統計數據由商務部于季后20日內對外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內報國家統計局備案。
第十八條 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管理中使用的以及對外提供的統計資料,以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統計資料為準。
第十九條 對外公布的對外直接投資季度統計數據包括商務部根據上年度利潤再投資測算的季度利潤再投資。
第二十條 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可根據對外直接投資實際情況對本年季度數據及上年度年報數據予以調整,最終數據以統計公報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五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統計調查任務的需要及統計工作量,設置統計機構,指定統計機構負責人,配備專職或指定兼職統計人員。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保持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統計人員調動或離職,必須在統計機構負責人的監督下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 統計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協調本單位及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的統計工作,完成本單位統計調查任務,搜集、整理并及時、準確地提供統計資料;
(二)對本單位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對外直接投資開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
(三)負責本單位及本行政區域內統計人員的培訓工作;
(四)管理本單位的統計資料。
第二十四條 統計人員必須具備執行統計任務所需的專業知識。
第二十五條 統計機構、統計機構負責人和統計人員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六條 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給予獎勵:
(一) 改革和完善統計制度、統計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
(二)完成規定的統計任務,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方面,成績顯著的;
(三)開展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方面,取得重要成績的;
(四)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同違反統計制度的行為作斗爭的;
(五)揭發、檢舉違反統計法規行為的。
獲得商務部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有關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團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拒報或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有關條款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負責人強令或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各單位負責人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竊取、泄露涉及國家機密的統計資料,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單位可依照本制度的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報商務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逢國家法定的節假日,統計報表的報送時間順延。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使用的國別(地區)統計代碼,按國家統計局制定的2003年國別(地區)統計代碼表執行。
法人單位代碼按各級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法人單位代碼證書》代碼填報。
境內投資主體所屬行業類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執行,境外企業所屬行業類別參照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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