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報及審核程序
各地焦炭出口企業須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上述焦炭出口企業資質標準,對本地區申請焦炭出口資質的企業進行資格初審,并于2008年10月27日前將本地區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名單、書面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附企業相關材料),同時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
中央管理企業直接將申請及有關材料報送商務部,同時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
商務部委托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煉焦行業協會對申請焦炭出口資質的企業進行復核。由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對經復核符合資質標準的企業提出匯總建議,并于2008年11月7日前上報商務部。
商務部根據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的復核意見,對所有申報焦炭出口資質的企業進行審定,對于符合資質標準的企業予以對外公告。
三、相關報送材料
各地焦炭出口企業、中央管理企業在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商務部提出申請時,須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上報材料均須由申請企業法人代表簽字確認。
(一)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申請企業海關編碼和企業代碼。
(二)ISO9000質量認證證書。
(三)生產企業須提供的相關憑證或單據:由出口企業收購出口的,須提供由國稅局監制的增值稅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和出口核銷單(復印件);由出口企業代理出口的,須提供出口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出口核銷單(復印件)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復印件);省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守法證明文件,包括無環境行政處罰證明、排污費依法按時足額繳納證明、建設項目執行環評“三同時”證明、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證明(同時提供2007、2008年度環境監測報告正本)。
(四)出口企業須提供的相關憑證:增值稅發票原件或出口專用出口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出口核銷單(復印件)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復印件)。
(五)其他流通企業,還須提供近三年(2005-2007)年的相關憑證或單據:由出口企業收購出口的,須提供由國稅局監制的增值稅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和出口核銷單(復印件);由出口企業代理出口的,須提供出口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出口核銷單(復印件)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復印件)。
(六)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經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七)新申請焦炭出口配額的企業須提供2005-2007年符合(一)、(二)、(三)、(四)、(五)、(六)的相關材料,2008年已獲得焦炭出口配額的企業,只需提供2007年的上述相關材料(環境監測報告正本需提供2007與2008兩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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