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聯系機制
雙方同意兩岸航空主管部門建立聯系機制,視必要隨時就兩岸航空運輸的相關事宜進行溝通并交換意見。
十三、實施方式
本補充協議議定事項的實施,由雙方航空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相互聯系,并相互通報信息、答復查詢等。
雙方對協議的實施或者解釋發生爭議時,由兩岸航空主管部門協商解決。
十四、簽署生效
本補充協議自簽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后生效,最遲不超過六十日。
本補充協議于四月二十六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附件:海峽兩岸航路及航班具體安排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 陳云林 董事長 江丙坤
附件
海峽兩岸航路及航班具體安排
依據本協議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議定具體安排如下:
一、新辟航路
雙方同意由兩岸空(航)管部門以適當方式,就建立南線廣州與臺北飛行(航)情報區直達航路、第二條北線上海與臺北飛行(航)情報區直達航路及空(航)管直接交接程序進行聯系并作出具體安排。
南線飛航路線為:
自N22°57'00〃 E116°21'36〃經雙方議定管制交接點N23°00'00〃 E117°30'00〃至N22°36'15〃 E117°57'16〃雙向使用。
第二條北線飛航路線為:
自N30°45'46〃 E123°41'39〃經雙方議定管制交接點N28°41'57〃 E123°41'39〃至N27°56'18〃 E123°41'39〃雙向使用。
二、客運
(一)承運人
除上海(浦東)與桃園和臺北松山機場航線雙方各指定四家航空公司外,其余航點每條航線雙方各指定二家航空公司承運。
(二)航點
1.大陸方面同意在現有北京、上海(浦東)、廣州、廈門、南京、成都、重慶、杭州、大連、桂林、深圳、武漢、福州、青島、長沙、海口、昆明、西安、沈陽、天津、鄭州等二十一個航點基礎上,新增合肥、哈爾濱、南昌、貴陽、寧波、濟南等六個航點。上述二十七個航點可經營定期航班。
2.臺灣方面同意桃園與高雄航點可經營定期航班,其余臺北松山、臺中、澎湖(馬公)、花蓮、金門、臺東等六個航點為客運包機航點。
(三)班次
雙方同意客運定期航班和包機班次總量為每周共二百七十個往返班次,每方每周一百三十五個往返班次。其中以下航點每方每周往返班次不超過:
1.大陸方面:上海(浦東)二十八班;北京十班;深圳十班;廣州十四班;昆明十四班;成都十四班。
2.臺灣方面:臺北松山二十一班。
其他航點可根據市場需求在航班總量范圍內安排定期航班或包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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