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積極推廣應用個人所得稅信息管理系統
沒有推廣應用個人所得稅信息管理系統和推廣面較小的地區,省級稅務機關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稅務總局工作部署和要求,確保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推廣到所有實行明細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已經全面推廣應用個人所得稅信息管理系統的地區,要按照要求,盡快將個人所得稅明細數據向稅務總局集中。
二、切實加強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項目的征收管理
(一)加強財產轉讓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強限售股轉讓所得征收管理。要加強與證券機構的聯系,主動掌握本地區上市公司和即將上市公司的股東構成情況,做好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工作。
2.加強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得征收管理。要繼續加強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合作,探索建立自然人股權變更登記的稅收前置措施或以其他方式及時獲取股權轉讓信息。對平價或低價轉讓的,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的規定,依法核定計稅依據。
3.加強房屋轉讓所得征收管理。要切實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等相關文件規定,繼續做好房屋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工作。
4.加強拍賣所得征收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了解拍賣相關信息,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的規定,督促拍賣單位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
(二)加強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強股息、紅利所得征收管理。重點加強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時的扣繳稅款管理,對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紅利,要嚴格執行現行有關征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2.加強利息所得征收管理。要通過查閱財務報表相關科目、資產盤查等方式,調查自然人、企業及其他組織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情況,對其利息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3.加強個人從法人企業列支消費性支出和從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投資者本人、家庭成員及相關人員的相應所得,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新聞眼| 20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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