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家電銷售企業
第二十條 專業家電連鎖銷售企業、綜合性大型零售企業、家電生產企業(銷售機構)等均可參加各地有關部門組織的家電以舊換新銷售企業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一條 招標確定的銷售企業應當具有較強實力、信譽好、銷售網絡健全,并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銷售網點覆蓋面廣,所在省的銷售企業網點覆蓋到縣一級;
2、銷售網點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以舊換新有關信息的能力;
3、具有較強的倉儲及配送能力;
4、具備完善的家電送貨、安裝、調試、維修的售后服務體系;
5、近三年內經營資信狀況良好。
第二十二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的基礎上,制定家電銷售企業招投標的具體條件,具體條件中不得設置地方保護門檻。
第二十三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將中標家電銷售企業及符合條件的銷售網點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中標銷售企業要簽訂承諾協議,并繳納履約保證金,保證按市場正常價格銷售新家電,嚴把進貨關,杜絕假冒偽劣、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的產品進入市場流通。
第六章 拆解處理企業
第二十五條 政策實施期間,各地應按照合理布局、集中處理的原則確定拆解處理企業,非指定的拆解處理企業不得收購和處理以舊換新的舊家電。
第二十六條 拆解處理企業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并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依據《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0號)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獨立法人單位,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2、具有相關環境、質量、安全等管理和技術人員;
3、具有與拆解處理舊家電相適應的分類、包裝、貯存、拆解、處理的相關設施和設備;
4、對不能深度處理的舊家電及其拆解產物應具有妥善利用或處置方案;
5、具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舊家電拆解處理數據的能力;建立舊家電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
6、近三年內未受到環境保護部門的相關處罰。
第二十七條 各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的基礎上,制定確定拆解處理企業的具體條件,保障舊家電拆解處理能力。
第二十八條 拆解處理企業要簽訂承諾協議,并繳納履約保證金,保證不無故拒收回收企業交售的舊家電,不將收購的舊家電再流通,不從事制售以舊充新等違法行為,在各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將廢家電拆解處理完畢。
拆解處理企業原則上應在接收舊家電后30個工作日內拆解處理完畢。
第二十九條 拆解處理企業應于2010年10月31日前設立視頻監管系統,對廠區所有進出口、拆解處理和貯存等重點區域進行24小時不間斷監管。拆解處理廠區應只設一個進口,一個出口。
第三十條 拆解處理企業應在廠內顯著位置設立標識牌,公開每日舊家電的接收、拆解處理和貯存情況,并按周將接收、拆解處理和貯存情況上報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相關記錄舊家電接收、拆解處理和貯存情況的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備查。
第三十一條 各級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要在政府網站上設立專門欄目,公開拆解處理企業報送的舊家電接收、拆解處理和貯存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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