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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統籌推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
(二十五)加快城鎮化進程。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促進城市和城鎮協調發展,積極構建多中心帶動的城鎮發展格局。依托盟(市)、旗(縣)所在地和建制鎮,積極引導產業集聚,提高城鎮服務功能,引導城鎮有序發展,積極穩妥推進城鎮化。穩妥推進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為農牧民進城就業落戶創造條件。加強城鎮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研究推動大中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
(二十六)培育壯大縣域經濟。加強縣城和重點鎮建設,提高集聚和輻射帶動能力。發揮比較優勢,扶持資源加工型、勞動密集型、產業配套型等產業發展,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規模和水平的特色產業,著力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經濟強縣(旗)。合理規劃布局工業園區,引導企業向園區集中,推動生態工業園區建設。鼓勵龍頭企業在農牧區建設原料生產加工基地。結合推進生態保護工程建設、相關產業發展和城鎮化,有序引導農牧區勞動力轉移。
(二十七)統籌內蒙古東西部地區發展。加快構建沿黃河、沿交通干線經濟帶,合理布局生產力,著力提升能源、新型化工、裝備制造等產業水平,增強區域實力和競爭力。推進呼和浩特、包頭、鄂爾多斯一體化發展,輻射帶動內蒙古西部地區率先發展。加大內蒙古東部地區開發開放力度,進一步融入東北及環渤海經濟區(圈),主動承接輻射帶動和產業轉移。優化興安、赤峰、錫林郭勒等地區的水煤資源配置,有序發展煤電、煤化工、有色金屬加工、裝備制造、農畜產品深加工等產業。支持革命老區、少數民族聚居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加快發展,對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實施扶貧攻堅。在加大對東部地區支持力度的同時,建立自治區內部對口幫扶機制,引導西部地區在資金、技術、人才、管理等方面加強對東部地區的幫扶。
(二十八)促進資源型城市轉型。積極培育壯大接續替代產業,建立多元化的產業體系,支持資源型城市加快經濟轉型。推進內蒙古整體列為國家資源型地區可持續發展試點工作,探索資源型地區可持續發展新模式。完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規范資源礦業權及產權交易。將符合條件的資源型城市(地區)列入第三批資源枯竭城市名單,增加轉移支付補助。全面推進采空區沉陷區治理、植被恢復和尾礦庫安全閉庫。支持礦區棚戶區改造和轉產轉業人員安置。
七、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十九)改善農牧區生產生活條件。積極推進新農村新牧區建設,做好村鎮發展建設規劃。到2013年,解決規劃內農牧民及農林場職工飲水安全問題和無電地區的用電問題,盡快實現城鄉用電同網同價。到2015年,解決農牧民飲水安全問題,實現所有具備條件的鄉鎮(蘇木)通瀝青(水泥)路和建制村(嘎查)通公路。積極開發農村沼氣,建設一批大中型養殖場沼氣工程。加大農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實施力度,加快林區棚戶區改造和墾區危房改造及配套設施建設。開展農牧民聚居區環境綜合治理,落實“以獎促治”政策。
(三十)加大扶貧開發力度。積極推進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改善發展環境和生產生活條件。加大財政扶貧資金投入力度,擴大扶貧貼息貸款規模,繼續實施整村推進、產業化扶貧、勞動力轉移培訓、以工代賑、興邊富民等工程,提高貧困人口收入。積極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工作,妥善解決搬遷農牧民后續發展和長遠生計問題。盡快實現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積極穩妥發展貧困村互助資金組織,加強定點扶貧和東西扶貧協作,鼓勵民間組織和企業積極參與扶貧開發。
(三十一)優先發展教育事業。積極發展學前教育,鞏固提高九年義務教育,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質量。改善義務教育辦學條件,積極推進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支持鄉鎮(蘇木)、村(嘎查)幼兒園和邊遠艱苦農牧區學校教師周轉宿舍建設,改善特殊教育學校條件。加強民族教育,提高雙語教學質量,對高中階段教育和農村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給予生活費補助。積極發展技工教育,落實好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支持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國家示范性職業院校以及高等院校和重點學科建設。鼓勵國家重點高校與內蒙古聯合辦學,擴大中央部屬高校和東部省(市)高校在內蒙古的招生規模,實施對口支援中西部地區高等學校計劃和招生協作計劃。加強師資培訓和人才隊伍建設,推進“草原英才”工程,實施“內蒙古院士援助計劃”和“內蒙古少數民族專業技術人才特培計劃”,培養和引進高層次和高技能人才,完善人才儲備制度。
(三十二)提高醫療衛生服務水平。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完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提高醫療服務的覆蓋面和可及性。支持精神衛生、農牧區應急救治、衛生監督等專業服務網絡建設。加強以縣(旗)醫院為龍頭、鄉鎮(蘇木)衛生院和村(嘎查)衛生室為基礎的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絡,實現每縣(旗)至少有1所基本達到二甲水平的縣級醫院(含民族醫院),有1-3所達標的中心鄉鎮(蘇木)衛生院,行政村(嘎查)有衛生室。推進新農合制度建設,擴大覆蓋面,逐步提高籌資與保障水平。完善以社區為基礎的新型城市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實現每個街道都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加強盟(市)綜合醫院和婦兒醫院建設。加大地方病、傳染病防治防控力度。支持建設衛生人才培養基地,積極培養全科醫生。推進醫藥衛生信息化建設。完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繼續實施“少生快富”工程。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分級干預體系、人口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基礎設施及農牧區流動服務能力建設。
(三十三)積極發展文化體育事業。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農牧區電影放映工程、西新工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農家(草原)書屋工程、農民體育健身工程等重大惠民工程建設,健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培育民族特色文化產業,推進文化產業基地和區域特色文化產業群建設,鼓勵發展烏蘭牧騎等民族文化演藝事業。加大對民族歷史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力度。加強蒙古族歷史文化典籍的挖掘、整理、保護和傳承。建設國家蒙古文出版基地,努力提高新聞出版單位技術裝備水平,創新內容、形式和傳播手段,增強新聞出版市場監管能力。支持廣播影視數字化、民族語言廣播電視和節目譯制能力以及特色院線設施建設。加強面向群眾的體育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挖掘推廣優秀傳統民族體育項目,積極開展民族體育節慶活動和特色體育賽事,打造體育賽事品牌。
(三十四)努力擴大就業。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加大對就業和創業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促進就業和支持創業的長效機制,以創業帶動就業。繼續做好高校畢業生、返鄉農牧民、復員退伍軍人和新成長勞動力等各類人群的就業工作。進一步發揮政府投資、重大項目建設帶動就業的作用,吸納一定比例的當地勞動力就業。支持開發牧區草場管護、鄉村道路協管、城鎮公共服務管理等公益性崗位,解決好城鎮“零就業”家庭和就業困難群體的就業問題。加強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基層勞動就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推進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
(三十五)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擴大覆蓋范圍,加大投入力度,提高保障水平。加快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十二五”期間實現全覆蓋。按照先保后征原則,將被征地農牧民納入社會保障范圍。進一步完善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合理確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加快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支持解決關閉破產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參加醫療保險、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等歷史遺留問題。加強城鄉社會保障經辦、社會救助服務平臺建設,“十二五”期間基本建成盟(市)、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健全社會救助體系,推進社區服務、兒童福利、養老服務、殘疾人服務設施建設,完善五保供養、醫療救助、教育和臨時救助資金保障機制。提高防災救災體系和應急能力,支持建設國家級救災物資儲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