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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先行支付,保障個人在受到傷害時得到及時救治
《社會保險法》規定了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這一制度被社會各界稱為《社會保險法》的一大亮點。
人社部負責人解釋說,先行支付是指在導致參保人員傷病的第三人不支付醫療費用或者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不向其工傷職工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時,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者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有關待遇,然后社會保險基金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追償的制度。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個人在受到傷害時得到及時救治。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了《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根據這個《辦法》,第三人侵權造成個人受傷或者工傷,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的,經個人申請,社會保險基金按照規定先行支付后依法向第三人追償;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而不支付的,經職工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依法向用人單位追償。該《辦法》不僅規定了申請先行支付的條件、程序和追償等總體框架和主要流程,而且對個人、用人單位、第三人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主體的權利義務也做了明確規定,使社會保險法的這一亮點真正惠及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