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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九)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
第八條本規定所稱機動車是指上道路行駛的汽車、掛車、摩托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非營運載客汽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自用載客汽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是指專門用于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蝕性物品等危險品的車輛;變更使用性質是指使用性質由營運轉為非營運或者由非營運轉為營運,小、微型出租、租賃、教練等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之間的相互轉換,以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轉為其他載貨汽車。本規定所稱檢驗周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
第九條依據本規定第五條制定嚴于上述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或者摩托車使用年限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國務院商務、公安、環保等部門備案。
第十條上道路行駛拖拉機的報廢標準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1年 月日起施行。2011年 月 日前已達到本規定所列報廢標準的,應當在2012年 月日前予以報廢。原《關于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關于印發<農用運輸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1】234號)、《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國家經貿委、發展計劃委、公安部、環保總局令第33號)同時廢止。
附件一:
機動車使用年限及行駛里程匯總表
車輛類型與用途 |
使用年限 (年) |
行駛里程參考值 (萬千米) |
|||||
汽 車 |
載 客 |
營 運 |
出租客運 |
小、微型 |
8 |
60 |
|
中型 |
10 |
50 |
|||||
大型 |
12 |
60 |
|||||
租賃 |
15 |
60 |
|||||
教練 |
小型 |
10 |
50 |
||||
中型 |
12 |
50 |
|||||
大型 |
15 |
60 |
|||||
公交客運 |
13 |
40 |
|||||
其他 |
小、微型 |
10 |
60 |
||||
中型 |
15 |
50 |
|||||
大型 |
15 |
60 |
|||||
非 營 運 |
小、微型客車、大型轎車* |
無 |
60 |
||||
中型 |
20 |
50 |
|||||
大型 |
20 |
60 |
|||||
載 貨 |
微型 |
12 |
50 |
||||
重、中、輕型 |
15 |
60 |
|||||
危險品運輸 |
10 |
40 |
|||||
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 |
9 |
無 |
|||||
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 |
12 |
30 |
|||||
專項作業 |
有載貨功能 |
15 |
50 |
||||
無載貨功能 |
30 |
50 |
|||||
掛車 |
半掛車 |
集裝箱 |
20 |
無 |
|||
危險品運輸 |
10 |
無 |
|||||
其他 |
15 |
無 |
|||||
全掛車 |
10 |
無 |
|||||
摩托車 |
正三輪 |
12 |
10 |
||||
其他 |
13 |
12 |
|||||
輪式專用機械車 |
無 |
50 |
|||||
注:1.表中機動車依據《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GA802—2008)進行分類
2.標注*車輛為乘用車
附件二:
非營運小微型載客汽車和大型轎車變更使用性質后累計使用年限計算公式
備注:公式中原狀態已使用年中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例如,已使用2.5年按照3年計算;原狀態使用年限數值取定值為17;累計使用年限計算結果向下圓整為整數,且不超過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