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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釋義】本條是關于統計調查對象依法履行報送統計資料義務的規定。
統計調查對象,是指在政府統計調查活動中,提供關于自身情況的統計資料的單位和個人。統計調查對象的范圍是所有依法負有統計資料報送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個人以外,還包括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農村承包經營戶等各類其他組織。具體到每一個統計調查項目,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統計調查對象可能包括上述范圍的全部或者部分對象。
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是統計調查對象的基本義務。保障統計調查對象依法履行報送統計資料的義務,是確保統計工作有效運行,及時取得國家管理所必需的全面、準確統計資料的基礎。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統計法》和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向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提供統計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真實、準確地提供統計資料,是指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據真實、客觀的情況,準確地填報統計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不準確的統計資料;完整地提供統計資料,是指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提供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全部有關資料,不得提供不完整的統計資料;及時地提供統計資料,是指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時限提供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統計調查對象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統計資料,或者遲報、拒報統計資料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