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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 于忠寧) 近日,教育部與財政部公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根據文件要求,專項資金不得以現金形式直接發放給學生個人和家長。
根據文件要求,學生營養餐專項資金納入國庫管理,實行分賬核算,集中支付。專項資金應當足額用于為營養改善計劃國家試點地區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提供等值優質的食品,不得以現金形式直接發放給學生個人和家長,不得用于補貼教職工伙食和學校公用經費支出,不得用于勞務費、宣傳費、運輸費等工作經費,堅決杜絕各種形式的克扣、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資金結余應當滾動用于下一年度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不得挪作他用。
實行學校食堂(伙房)供餐的,由學校將專項資金直接存入受助學生不能變現和用于其他消費的個人就餐卡、發放餐券或直接提供就餐,并經學生本人或家長簽字確認。實行購買供餐服務的,由學校或相關單位依據采購合同及其履行情況,從專項資金中支付相應費用。實行個人或家庭托餐的,由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與個人或家庭簽訂供餐協議,按照協議及履約情況,從專項資金中支付相應費用。
各地應當定期公布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資金總量、學校名單及受益學生人次等信息。試點學校、供餐企業和托餐家庭應定期公布經費賬目、配餐標準、帶量食譜,以及用餐學生名單等信息,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