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規范勞務派遣 維護勞動者權益
——人社部勞動關系司負責人就《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月26日電(記者徐博)為貫徹落實新修訂勞動合同法,規范勞務派遣用工行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公布了《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記者26日就有關問題采訪了人社部勞動關系司相關負責人。
問:《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以及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基金會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適用《暫行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用工問題將隨著改革不斷深化和法律的不斷完善逐步加以妥善解決,本規定沒有將其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納入適用范圍。
問:勞務派遣用工比例應如何計算?對于目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比例較高的部分用工單位,應如何處理?
答:《暫行規定》明確,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的10%。《暫行規定》對比例的核算問題進行了明確,即用工比例的計算單位為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暫行規定》給予了用工單位兩年的過渡期,即用工單位在《暫行規定》實施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可以在《暫行規定》施行之日起兩年內逐步降至規定比例。但同時要求,在未達到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
問:輔助性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應當履行什么程序?
答:《暫行規定》明確,用工單位擬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問:《暫行規定》從哪些方面加強了對被派遣勞動者平等權益的保障?
答:《暫行規定》增加了一些新的規定。比如,在福利待遇權益方面,明確用工單位應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在社會保險權益方面,明確勞務派遣單位開展跨地區派遣業務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這些新規定,從保險福利待遇上體現了同工同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