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1.所有條(欄)目均不得刪減、合并、漏填。
2.項目單位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共同編制,主管部門(單位)指導并對真實性和準確性負連帶責任。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單位)各留存1份。
3.“相關單位”包括與實施項目有關的基層單位、科研教學單位、農資企業以及項目單位所屬獨立法人等單位和組織。
4.“項目內容”要細化,明確分項金額,并與“申請資金經濟分類明細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