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后,日立建機(中國)有限公司的污水處理系統已建成運轉。新華社記者 李 健攝
環保部門限期整改,企業提前1個月通過摘牌驗收并補交排污費
針對違規排污的情況,日立建機(中國)有限公司目前已經依法整改。9月13日,在合肥市日立建機(中國)有限公司內,記者看到,投資400多萬元的污水處理廠已經開始調試運營,排污口也安裝了污水流量計和COD在線監測儀,改進了對廢水的加堿方式,安裝了PH自動檢測儀,提高監測密度。
5月28日,合肥市環保局下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責令該企業立即恢復水污染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罰款10萬元,征收超標排污費。6月14日,安徽省環保局、監察廳將該企業列為2007年環保專項行動第二批省級掛牌督辦企業,要求其立即停產整治,依法予以最高罰款,補交自投產起的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改造污水處理設施,經合肥市環保局同意后,方可恢復試生產,并限2007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并通過驗收。6月27日,合肥市環保局下發《關于責令日立建機(中國)有限公司停產整治的通知》。
據介紹,該企業被列入省級掛牌督辦企業后,合肥市環保局加大監察力度,督促企業按照處理意見一一落實,按期完成整改工作。7月,該公司按規定繳納了2003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的排污費、超標排污費共計70752元和10萬元罰款,其總排污水處理站已經建成調試,廠區內的其余污水均已經過處理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一級標準。
7月28日,該企業正式通過了省環保專項行動辦公室的摘牌驗收。
“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企業的執法檢查每年不得超過一次” ――某些地方“土政策”成外企環境違法的保護傘
除了個別跨國公司對環境保護不夠重視,甚至刻意逃避環保責任,一些地方出臺的“土政策”成為企業環境違法的保護傘,這也是一些外資企業環境違法的一個重要原因。
2007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合肥市優化投資環境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對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應當事先擬定包括檢查依據、時間、對象、事項等內容的檢查計劃,并在實施檢查30日前報同級人民政府企業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和法制機構備案。”第三十七條規定:“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企業的執法檢查每年不得超過一次。”
開發區有了《條例》這樣一把“尚方寶劍”,環境執法人員要進入園區對有關企業進行檢查就很困難。
“我們的環保監管手段本來就不太充分,而企業因為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很難做到自覺守法,‘土政策’讓環境執法的成本更高了。”任隆江告訴記者,環保監管過程中,地方“土政策”對企業環境行為的影響非常大,不僅影響環境監管作用的發揮,也讓企業產生錯覺,以為他們可以在這個保護傘下非法排污。
“個別外資企業暴露出的環境違法問題已經引起國家環保總局的高度重視,雖然目前還沒有針對外資企業的環境檢查計劃,但是加強監管已經成為各級環保部門的共識。”任隆江說,“不管是國內的企業還是外資企業,任何企業都必須遵守中國的環境法律法規。觸犯哪一條,按哪一條處罰,我們對企業的監管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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