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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報廢機動車的回收拆解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報廢機動車,是指達到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信息產業、公安、環境保護部門制定。
未達到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車主自愿報廢的機動車的回收拆解,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相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支持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查處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五條國家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實行資格許可制度。未依法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
第六條報廢機動車應當交售給依法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回收拆解企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將報廢機動車轉讓給回收拆解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機動車。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完善回收服務網絡,采取上門服務等多種方式,為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七條國家采取財政支持等措施,鼓勵、引導回收拆解企業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管理水平,促進行業升級改造。
國家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再制造企業與回收拆解企業建立長期合作關系,提高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率和再利用率。
第八條國家鼓勵對老舊汽車提前報廢、更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有關協會組織依照章程規定,為回收拆解企業提供信息咨詢、技術推廣和宣傳培訓等方面的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
第二章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
第十條申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
(二)有符合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和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要求的存儲場地、拆解場地以及拆解設備;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設施;
(四)有相應的報廢機動車拆解專業技術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廢棄物存儲設施和處理方案。
設立回收拆解企業,還應當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發展規劃。
第十一條申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材料并進行現場核查,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頒發《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證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回收拆解企業名單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證書》,不得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回收拆解企業設立從事回收拆解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符合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發展規劃,經擬設立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從事回收拆解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具備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條件。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加強對其分支機構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十三條回收拆解企業不得通過委托、掛靠等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