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日前轉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證券、期貨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監管費的收費事項。
《通知》規定,證監會向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取的證券交易監管費收費標準,對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仍按年交易額的0.04%。收取;對債券(不包括國債回購)仍按年交易額的0.01%。收取。對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經紀公司收取的機構監管費收費標準,每年仍按注冊資本金0.5%。收取。其中,對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最高收費額30萬元;對期貨經紀公司最高收費額5萬元。向上海、鄭州、大連期貨交易所收取的期貨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仍按年交易額的0.002%。收取。
證監會要求,證券交易監管費按月繳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須在每月20日之前,將上月應繳證券交易監管費上繳至中央財政匯繳專戶。機構監管費按年繳納,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須在每年4月30日之前,以上年末注冊資本金為計費依據,將本年應繳機構監管費上繳至中央財政匯繳專戶。對2006年機構監管費,請各繳費單位于2007年4月20日前補繳至中央財政匯繳專戶。期貨市場監管費按月繳納,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須在每月20日之前,將上月應繳期貨市場監管費上繳至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證監會要求繳費單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費,并在繳費后將通訊地址傳真至證監會會計部。對經催繳仍不及時繳納的公司,證監會將采取相應的行政監管措施。(周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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