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日前制定并公布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4號—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特別規定》,規范了上市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明確指出,保險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正文中從定性和定量的角度披露風險管理狀況,包括風險管理組織框架與工作模式、風險類別(如承保風險、資產負債不匹配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信用風險及經營風險等)、風險管理流程與手段、風險管理效果評估與說明。
根據《規定》要求,保險公司除應遵循中國證監會有關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等信息披露的一般規定外,還應遵循本規定的要求。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保險公司的,上市公司保險業務的信息披露也應當遵循本規定的要求。
《規定》指出,保險公司發生特定項目或股權投資時,如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商業銀行等,以及發生與保險經營相關的重大財產保險合同、重大人壽保險合同、重大分保合同、重大賠付事項、重大退保事項等重大合同或事項時,應當及時進行信息披露。保險公司與關聯方發生委托資金運用、保險、賠付、分保等關聯交易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關聯方回避表決等決策程序并及時進行信息披露。《規定》還列出了保險公司應當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其他七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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