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分置改革后,我國資本市場的下一個戰略舉措就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立,從國情出發,創業板的推出是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的關鍵環節。我們要走有中國特色的創業板道路,要尊重中國國情,借鑒西方規范,開創有中國特色的創業板之路,建設有競爭力的中國創業板市場。
目前,我們處于三步走戰略的第二步,即將推出的創業板首先要注意不要將它建設成“小中小板”,它應是相對于傳統企業板塊而設立的一個新興企業板塊,應與中小板完全獨立開。從有利于創業板質量及保障投資者利益角度出發,創業板標準必須體現企業的盈利能力;同時,由于我國上市資源豐富,也需要設立相關標準篩選出具有高成長性的企業。
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在1月16日至17日舉行的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上表示,2008年將加快推出創業板,積極發展公司債券市場,力爭多層次市場體系建設取得突破。完善制度體系與配套規則,爭取在今年上半年推出創業板。在制度設計上,尚福林指出,創業板市場要根據市場化改革原則,充分借鑒境外創業板市場的經驗,結合我國中小企業板建設的成功經驗,在企業準入、發行審核、市場監管、交易運行和退市制度等方面合理安排制度創新。這預示著創業板將成為2008年中國資本市場的熱點話題。
股權分置改革后,我國資本市場的下一個戰略舉措就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立,從國情出發,創業板的推出是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的關鍵環節。創業板的推出,使得上市門檻有所降低,更多中小企業具備上市資格與條件,天使資本與創業投資基金才能找到真正的退出渠道,從而真正激活創投市場,在中小企業成長的各個階段都能建立完善的直接融資渠道。只有創業板的推出,才能使得我國廣大中小科技型企業真正走向市場,才能使我國真正實現科技強國、資本強國的夢想。
不能把創業板建成“小中小板”
創業板是創新企業融資的主渠道,是支持企業創新的一個平臺,這是十七大重要精神的體現。同時,自主創新是國策,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是我國發展戰略的核心,是提高綜合國力的關鍵。根據十七大報告“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精神,我們要走有中國特色的創業板道路,要尊重中國國情,借鑒西方規范,開創有中國特色的創業板之路,建設有競爭力的中國創業板市場。當前,加快建設創業板市場已成為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任務,加快創業板建設是落實國家自主創新戰略的重要舉措和途徑。
由于海外的資本市場融資渠道較暢通,且上市資源相對匱乏,所以海外絕大多數創業板市場對盈利不作要求,但這也是大多數海外創業板不成功的一個主要原因。根據相關統計,在全球18家主要的創業板市場中,絕大部分都對凈利潤不作要求,只有納斯達克市場等少數幾家對稅前收入和營業收入有幾條標準。從全球情況來看,創業板的特色就在于它敢于無門檻,這是創業板的目標模式,而目標模式的出現要具備四個條件:一是上市資源比較枯竭;二是機構投資者隊伍強大,投資人隊伍成熟;三是監管手段健全;四是退市等一系列制度的完善。這樣看來,今天我國顯然沒有達到足以實現創業板目標模式的時期。因此,在建設創業板的過程中,我們可采取符合中國國情的創業板“三步走”戰略:
第一步:建立“中小板”,相對主板而言降低門檻,為中小企業服務;
第二步:推出“成長板”,再次降低門檻,但仍需要一定的標準,為具備“五新三高”特征的廣大中小企業服務;
第三步:推出目標模式(無門檻)的“創業板”,即香港模式的創業板。
2000年推出創業板失敗后,我們成功推出了中小企業板,邁出了通往創業板的第一步。目前,我們處于三步走戰略的第二步,即將推出的創業板首先要注意不要將它建設成“小中小板”,它應是相對于傳統企業板塊而設立的一個新興企業板塊,應與中小板完全獨立開。同時,也不能把中小板剝離為創業板,中小板上市的企業現在已經有很好的口碑,若跟未來創業板的小企業放在一起,既不利于監管,也不利于風險隔離和分散,是不利于創業板市場健康發展的,所以必須要建立獨立于中小板之外的創業板市場。
創業板實質應是“成長板”
怎樣理解創辦有中國特色的創業板市場呢?這是推行創業板要回答的一個基本問題。從英國創辦股市以來到今天304年,創業板市場的開辦卻只有38年,因此創業板是主板市場幾百年之后的史后產物,而OTC市場、場外交易市場則是主板市場的史前產物。如果把主板市場比作大學的話,那么場外交易市場(OTC)就是小學;而創業板市場是研究生,三者就是這樣一個關系。
根據國情及資本市場現狀,當前我們推出的創業板實質上應該是“成長板”,即創業板的第二步。創業板的英文名稱Growth Enterprise Market,即GEM市場。從創業板的名稱看實際上是“成長板”的含義,并不是簡單的創業板。“創業板”這個漢譯來自于香港。而事實上,創業板與成長板是有很大差別的,雖然我們的中央很多文件也引用了創業板的概念,但我們即將要設立的創業板從本質上看應該是一個成長板。這里面的核心是搞清楚創業企業和成長企業的區別到底在哪里?這個問題的本質是創業者創業的風險到底由誰來承擔?是由創業者承擔還是由現在幾千萬甚至上億的中小股民來承擔?對于我國現有還不成熟的廣大中小股民來說,目前還沒有能力承擔這個風險,同時我國上市資源中成長型中小企業數量較多,創業板應集中精力于為這些企業服務。因此,未來推出的創業板實質應是成長板。
創業板標準應體現盈利性與高成長性
創業板標準的制定是推出創業板的核心環節。創業板的主要目的是為中小企業提供直接融資的渠道,這就決定了其上市標準相對主板、中小企業板應較為寬松,這是創業板的一大特點。而設計出一套能夠篩選出具有高成長性、能滿足投資者利益的企業的標準是其關鍵。
(一)2000年創業板規則回顧
2000年我國曾建立了一套創業板規則,主要包括以下三條:
1、申請創業板上市企業只需具備兩年營業記錄,不必具備盈利記錄。
2、上市前股本規模至少2000萬。鑒于可流通比例不少于25%,即500萬,那么IPO前股本規模最低規模為1500萬。
3、有形凈資產至少800萬。
根據這一套規則,假如一家申請上市的公司凈資產(股本)為5000萬元,其無形資產可高達4200萬元,所占股本規模的比率可達84%。高科技企業的無形資產又恰恰很難把握,在目前并不成熟的中介評估體系中,高科技企業的一項發明、一項專利經評估,很可能會得出相當高的估值。這樣必然會出現某種極端現象:一家公司只憑借一個專利或一個配方,然后再湊800萬的有形資產,就能上創業板了。
2000年的上市標準存在這樣的問題,因此,深交所這次推出創業板就必須吸取2000年的經驗教訓,推出具有中國特色的創業板標準。
(二)創業板應建立“普通生”和“特長生”兩套標準
我國創業板標準的設定要符合國情,不僅要滿足廣大中小企業直接融資的需求,同時也要顧及未來創業板的整體質量。從有利于創業板質量及保障投資者利益角度出發,創業板標準必須體現企業的盈利能力;同時,由于我國上市資源豐富,也需要設立相關標準篩選出具有高成長性的企業。
我們可以借鑒美國、英國的特點不一定搞一套標準,就像錄取大學生一樣,既有普遍生的標準也有特長生的標準,我們可以把分數線由600分降低到400分,但絕對不是降低到不要分數線。因此,創業板可制定兩套標準:一是給一般企業上市的標準,即“普通生”標準,這套標準主要衡量公司的盈利能力;二是給具備“五新三高”特點公司上市的標準,即“特長生”標準,這套標準主要衡量公司的成長性。
1、“普通生”標準:三年存續期(《公司法》要求);兩年盈利(原來三年);初定兩年累計凈利潤不少于1000萬。
2、“特長生”標準:三年存續期;一年盈利;且當年銷售額增長與上年相比不低于50%。何為特長生?指的是具有“五新三高”特征的企業。“五新”:新經濟、新技術、新材料、新能源、新服務;“三高”:高技術、高成長、高增值。
無論“普通生”還是“特長生”都需滿足的要求:
1、發行前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IPO后凈資產不少于3000萬。
2、主業必須突出,要有成長性。
3、無形資產出資只需遵守《公司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條:(1)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2)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3)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4)股份公司參照有限公司此款。
創業板開通的時間、規模和速度
(一)創業板開通的時間
創業板的開通是排在股指期貨之后的一項重大任務。待股指期貨推出后,即需考慮開通創業板,理想時間不應超過2008年上半年。
(二)創業板的規模和速度
創業板發行的規模和速度應有一個規劃,考慮到創業板上市標準較低,企業規模較小,創業板應保持較快的發行速度。英國AIM市場2006年發行304家,納斯達克高峰時一年發行達800家。我國創業板推出后,應以每年不少于300-500家的速度發展,即一周發行10家左右。而事實上,即使在每年500家的速度上,按每家發行2000-3000萬股,每家融資1-2億的規模,總體發行規模在800億左右,而主板僅神華一家回歸A股就發行660億。
就我國現有上市資源角度看,每個省級行政單位找100家符合創業板標準的企業是不成問題的,像江浙地區,即使找500家達標企業也不難。這樣看來,我國至少有3000家以上的豐富資源,若每年上500家,存量資源足夠6年的運營,更何況未來會有更多的企業經過發展后符合上市標準。
因此,創業板推出后無論如何都不應低于這樣的發行規模和速度,一年500家,三年1500家,否則創業板就失去了意義。另外,創業板開通時,首批創業板企業的數量則應在50家到80家之間。
針對創業板的發審制度亟待創新
在上市資源充足的背景下我們發行審核制度要做好充分準備,現行制度滿足不了創業板的需求,發行制度的創新勢在必行。并且,即使不推出創業板,我們的發行制度也要調整。從審批制到核準制,再到注冊制是一個過程,雖然不能一蹴而就,但是這個發展方向是正確的,也是要始終堅持的。
這就決定,監管部門要抓大放小,因為創業板的審批一天2家是慢的,創業板的企業不能跟中國神華、中石油這樣的大企業相比。監管部門的抓大,除了抓住大型企業之外,就是要管住深交所的發行審批、要抓標準、抓制度,必要的時候抓人事,把大量的工作量交給深交所。
所以這個發審制度的調整創新是重要的,初步建議創業板的發審制度創新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
1、在主板發行審核委員會之外設獨立的發行審核委員會。由于創業板與主板、中小板存在較大差別,審核主板、中小板企業的標準與審核創業板的標準也存在較大差別,同時,由于創業板推出后,發行速度較主板、中小板都相對較快,因此,可考慮在主板發審委之外設立獨立的創業板發審委,以能夠切實落實對創業板企業的審核工作。
2、保薦人制度應做相應調整。按照現有保薦人制度要求,必須由兩個保薦代表人在同一個項目上簽字,且同一保薦人在做完一個項目等待審批時不能再簽其他項目,該規定將大大影響其他項目的發審速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資源閑置。同時,就目前主板、中小板的情況看,保薦人與上市資源的比例關系也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從“多對一”變為“一對多”, 保薦人與上市資源供給比例嚴重失衡。一方面由于上市資源較豐富,另一方面由于嚴格的保薦人評選制度導致保薦人數量增長較慢。因此,未來創業板推出后,保薦人制度應做相應調整,保薦人保薦的項目不應受家數限制,只需要保證質量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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