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統計資料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五條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統一管理證券期貨市場統計資料。
中國證監會其他部門、派出機構負責本部門或者單位統計資料的管理工作。
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加強統計資料的管理工作。
統計資料檔案的保管、調用和移交,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整理、交接和存檔等管理制度。
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應當建設統一的證券期貨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實現與中國證監會其他部門、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單位統計資料電子化管理系統、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系統的對接。
第二十七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統計資料提供和公布制度。
證券期貨市場統計資料或者可能影響證券期貨市場穩定運行的統計資料應當由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對外提供或者公布。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對外提供或者公布本轄區證券期貨統計資料。
第二十八條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單位公布統計資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不得編造、偽造統計資料,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