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23日就《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作出解釋。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應以產權交易機構和證券交易系統為主要方式,保留直接協議轉讓。由于協議轉讓缺乏公開競價的過程,轉讓價格不能達到最大化,因此從保護國有出資人合法權益角度出發,《辦法》嚴格控制直接協議轉讓行為。
該負責人表示,采取直接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國有資產主要是考慮到兩點:一是金融作為重點行業,為了保證國家對金融行業的絕對控制力,有時不宜采用公開進場交易的方式轉讓國有產權,避免國有持股比例下降;二是當國有金融企業集團內部對下屬子公司進行戰略重組時,為降低交易成本,也可采用直接協議轉讓的方式進行。
該負責人認為,《辦法》的出臺使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有了統一的工作原則和操作規范。這不僅有利于財政部門規范企業的行為,也有利于國有金融企業根據辦法完善內控機制,嚴格工作程序,堵塞工作漏洞,預防金融腐敗。
《辦法》按照“誰出資,誰負責”的原則,給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權,由地方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地方出資國有金融企業的轉讓行為,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和操作辦法。把地方國有金融企業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審核權限下放給地方財政部門。(記者 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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