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銀監會發布《關于對實施新資本協議相關指引征求意見》公告,公告中附列了8個意見征求稿。此次征求稿的發布預示著我國銀行業實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已進入實際操作階段。征求時間將于2009年9月15日前結束。
這8個指引是《市場風險資本計量內部模型法監管指引》、《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指引(第4次征求意見稿)》、《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第5次征求意見稿)、《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及模板、《商業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驗證指引》、《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計算指引》、《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監管資本計量指引》、《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
指引是銀監會根據“巴塞爾協議2”的規定進行修改而推出的。8個意見征求稿反映了新協議提出的監管“三大支柱”,即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和信息披露。
東興證券王保倫表示,該指引的發布對于化解銀行業的整體風險來說積極顯著,以及提高監管效率和制度的嚴格執行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當然,由于關于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方法增加了一定的內容,那么銀行必須從資本金那塊拿出更多的資金去彌補。由于銀行用于風險控制的資金增加,從而獲得高收益風險投資的機會和數量也減少了。因此,當銀行進入過渡期的時候,銀行本身的利潤增長可能會受到一定的限制。
《商業銀行市場風險資本計量內部模型法監管指引》中,第二十條規定,商業銀行必須至少每個交易日計算一次風險價值,使用單尾、99%的置信區間。第二十一條規定,計算風險價值時,商業銀行使用的持有期應為10個交易日。商業銀行可以使用更短的持有期并將結果轉換為10天的持有期(如時間平方根法)。但商業銀行必須向監管機構證明此種方法的合理性。第二十二條規定,計算風險價值采用的觀察期長度必須最少為一年(或250個交易日)。這些規定體現了監管層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更加量化和細化,從而加強監管。
同時,銀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指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實施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的目標是推動商業銀行完善風險管理體系和控制機制,實現資本要求與風險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的密切結合,提高商業銀行抵御風險的能力。
據了解,在“新協議”監管實踐中,資本充足率僅有一個計算公式,而且計算公式中各項指標構成內容和計算方法由各商業銀行自己掌握,盡管法律和規章規定了資本充足率要達到8%的最低要求,但因無具體有效的監督措施,實際上資本充足率僅是商業銀行保送監管當局的一個統計監測指標,而未能發揮監管監控指標本身所具有的約束力。因此,新協議補充了監管層監管這塊的內容。此外,“新協議”還界定了操作風險的定義,由于不當或失敗的內部程序、人員和系統或外部事件(如自然災害)導致損失所占用的資本必須計入風險資本,使銀行風險管理的內容更廣泛。
在銀監會發布的《關于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提出,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上海證券李劍峰表示,此次指引并沒有改變資本充足率的標準,所改變的是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方式。
目前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為資本凈額(資本凈額=核心資本+附屬資本-扣減項)除以風險加權資產。而指引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則做了較大幅度調整。在計算公式分子部分的資本項上,超額減值準備不能全額計入附屬資本,而是規定了一個上限;而在公式的分母部分,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方式發生了變化,并引入了對于操作風險的計量。
李劍峰表示,指引意在向新協議靠攏將便于銀行更加細節的了解計算的每個枝節,將有利于提高銀行的抗風險能力。實際上,國外大銀行已經開始實施新的巴塞爾協定,我國如今處于征求意見的階段,向國際靠攏有利于我國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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