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進企業兼并重組,支持重點產業實施“走出去”戰略
(十七)加強和改進境內外并購金融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完善制度、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境內外并購貸款,支持企業兼并重組。鼓勵地方政府通過財政貼息、風險獎補、設立并購基金等方式,引導和支持金融機構積極參與企業并購重組業務。對重點產業企業在境外投資國家建設急需的能源、礦產等戰略資源,開展境外資源勘探和開發,以及向境外轉移過剩的生產能力和成熟技術,金融機構要做好信貸支持和外匯收支等配套金融服務。
(十八)積極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利用資本市場開展兼并重組。進一步推進資本市場并購重組市場化改革,探索完善市場化定價機制,提高并購重組效率。不斷豐富并購方式,鼓勵上市公司以股權、現金和多種金融工具組合作為并購重組支付方式。健全、完善股權投資退出機制,規范引導證券經營機構為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提供中介服務,并提供融資支持。進一步修訂完善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規章及相關配套文件,簡化行政許可程序,為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提供支持和便利。進一步提高并購重組活動透明度,有效防范和打擊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為并購重組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十九)完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改善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管理,便利重點產業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國際競爭與合作。吸收更多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進一步豐富和發展外匯市場產品,為重點產業企業規避匯率風險提供更多市場工具。支持重點產業企業建立境外營銷網絡,穩定高端產品出口份額。
(二十)加大境內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金融支持。推動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度改革,為重點產業中有競爭力的企業開展對外貿易提供進出口收付匯服務便利。進一步簡化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程序和方式,便利重點產業企業出口和先進技術進口。鼓勵金融機構靈活運用票據貼現、押匯貸款、對外擔保等方式,緩解重點產業出口企業資金周轉困難。進一步完善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支持物流等現代服務業的對外開放。靈活掌握出口收結匯聯網政策,進一步提高船舶企業預收款結匯額度,為船舶出口外匯核銷提供便利,保證造船企業正常資金需求。滿足符合條件的電子信息企業引進先進技術和產品更新換代的外匯資金需求,通過進出口銀行提供優惠利率進口信貸方式給予支持。
(二十一)積極探索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加緊推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分散“走出去”企業的匯率風險,提高海外金融服務能力。進一步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范圍,增加試點企業數量。在全國范圍內全面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并在有效監管的基礎上穩步推進跨境投融資的便利化。增加出口信貸資金投放,支持國內企業承攬國外重大工程,帶動船舶、冶金設備、裝備制造成套設備和施工機械出口。
五、加強信貸結構和信貸風險預警監測,有效抑制產能過剩和防范金融風險
(二十二)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和銀監會各派出機構應加強溝通、協調和聯動,加強轄區內信貸結構和信貸風險預警監測,對不符合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以及相關產業政策要求,未按規定程序審批或核準的項目,尤其是國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產能落后、違法違規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等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貸支持,并要采取妥善有效措施保護銀行信貸資產安全。
(二十三)嚴格發債、資本市場融資審核程序。對不符合重點產業調整振興規劃和國家已經明確為產能過剩的行業以及不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企業或項目,禁止通過新發企業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可轉換債、股票或增資擴股等方式融資。
(二十四)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把信貸關,在積極支持企業技術改造和淘汰落后產能的同時,禁止對國家已明確為嚴重產能過剩的產業中的企業和項目盲目發放貸款。進一步加大對節能減排和生態環保項目的金融支持,支持發展低碳經濟。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發多種形式的低碳金融創新產品,對符合國家節能減排和環保要求的企業和項目按照“綠色信貸”原則加大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和完善客戶環保分類識別系統,支持發展循環經濟,從嚴限制對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消耗型的企業和項目的融資支持。
(二十五)進一步加強防控信貸風險的制度和機制建設,發展和完善多層次信貸市場。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建立信貸結構和存貸期限錯配情況按季監測報告制度,加強對重點產業金融服務狀況的動態監測。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信息互通機制和聯合預警機制,積極改進和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撥備管理和資本充足管理,有效控制貸款風險。
(二十六)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貸款標準和貸款條件,以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最低資本金制度。及時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信貸資金運作的風險監測、風險提示和風險防范,對于出資不實、治理架構、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資金管理運用制度不健全的融資平臺,要嚴格限制貸款,有效提高對各種貸款特別是中長期貸款和政府背景貸款的信貸風險評估和管理能力。
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會同當地銀監會、證監會及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將本意見迅速轉發至轄區內各中資金融機構,并做好政策貫徹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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