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的形式發布,并將于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日前,中國保監會(以下簡稱“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發布《辦法》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保監會發布《辦法》的背景和意義?
答:股權是公司治理的基礎,加強股權監管對于完善保險公司治理關系重大。保監會一直非常重視保險公司股權管理,2000年以來先后發布了《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管理暫行規定》、《關于規范中資保險公司吸收外資參股有關事項的通知》等規章和文件,保證保險公司資本金來源正當、真實,促進保險公司規范管理。
十年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險公司資本構成多元化和股權結構多樣化特征日益明顯,股權流動和股權交易日趨頻繁,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現行規定已不能適應當前保險業發展和監管的新形勢,迫切需要調整和更新。同時,2006年《公司法》和2009年《保險法》對于公司設立、股東人數、股東資格和股權變更等制度做出了新的規定,需要落實并加以細化。為此,保監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借鑒相關行業的有益經驗,結合近年來的工作實踐,研究制定了本《辦法》。
《辦法》的出臺,是保監會在當前國際國內經濟金融形勢下,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和改善保險監管,切實防范風險,促進保險業平穩健康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辦法》系統性、指導性和操作性較強,對于加強保險公司股權監管、保持保險公司經營穩定、維護投資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問:《辦法》制定的基本原則?
答:《辦法》的制定堅持了以下三個原則:
一是遵循市場規律、尊重商業選擇的原則。《辦法》順應近年來保險公司股權發展的新趨勢,刪除了以往法規中行政管理性的條款,在股東持股時間、股權轉讓程序和單一股東持股比例等方面給予市場更多的靈活度,體現了對股東和公司選擇權的尊重。
二是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辦法》通過建立和完善股東申報等制度,強化了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和關聯關系的監管,切實防范表面形式合規、背后卻隱含復雜股權關系帶來的潛在風險。
三是從行政審批向強制信息披露監管轉變的原則。《辦法》立足于我國保險業實際,將保險公司視同為準公眾公司,確立了逐步從監管機構審核材料、實施審批過渡到要求公司披露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的基本制度,不斷增強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提高保險體系的透明度。
問:依《辦法》規定,哪些機構可以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
答:《辦法》規定,除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外,兩大類機構可以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即境內企業法人和境外金融機構。
境內企業法人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主要條件包括:一是財務狀況良好穩定,且有盈利;二是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三是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四是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相應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主要條件包括:一是財務狀況良好穩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二是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20億美元;三是國際評級機構最近三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四是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五是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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