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為了穩定護士隊伍,鼓勵人們從事護理工作,滿足人民群眾對護理服務的需求,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保證護士安心工作,鼓勵人們從事護理工作,滿足人民群眾對護理服務的需求,條例強調了政府的職責,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護士的工作條件,保障護士待遇,加強護士隊伍建設,促進護理事業健康發展。此外,條例還著重規定了護士執業應當享有的合法權利和對護士的表彰、獎勵。
關于護士的合法權利,條例作了四方面的規定:
一是,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部《關于護士工齡津貼的若干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
二是,有獲得與其所從事的護理工作相適應的衛生防護、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職業健康監護的權利;患職業病的,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
三是,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與本人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權利;有參加專業培訓、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參加行業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的權利。
四是,有獲得疾病診療、護理相關信息的權利和其他與履行護理職責相關的權利,可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關于護士的表彰、獎勵,條例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在護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貢獻的護士,應當授予全國衛生系統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或者頒發白求恩獎章,受到表彰、獎勵的護士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待遇;對長期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應當頒發榮譽證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做出突出貢獻的護士,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問:為了規范護士執業行為,提高護理質量,改善護患關系,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護患關系是指以護理工作者為一方,以病人為另一方,病人在醫療過程中與護士結成的人際關系。護患關系從病人就診即建立,直至出院后才告完結,因此,可以說護患關系貫穿于護理的全過程。規范護士執業行為、提高護理質量,是保障醫療安全、防范醫療事故、改善護患關系的重要方面。據此,條例明確規定護士應當承擔五方面的義務:
一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這是護士執業的根本準則,即合法性原則。這一原則涵蓋了護士執業的基本要求,包含了護士執業過程中應當遵守的大量具體規范和應當履行的大量義務。通過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的約束,護士履行對患者、患者家屬以及社會的義務。如,嚴格地按照規范進行護理操作;為患者提供良好的環境,確保其舒適和安全;主動征求患者及家屬的意見,及時改進工作中的不足;認真執行醫囑,注重與醫生之間相互溝通;積極開展健康教育,指導人們建立正確的衛生觀念和培養健康行為,喚起民眾對健康的重視,促進地區或國家健康保障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是,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
三是,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應當及時向開具醫囑的醫師提出;必要時,應當向該醫師所在科室的負責人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
四是,應當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這實質上是對患者人格和權利的尊重,有利于與患者建立相互信任,以誠相待的護患關系。
五是,有義務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護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安排,參加醫療救護。
此外,為了加強對護士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促進護理行為的規范,條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的護士執業良好紀錄和不良記錄,并將該記錄記入護士執業信息系統;護士執業良好紀錄包括護士受到的表彰、獎勵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的情況等內容;護士執業不良記錄包括護士因違反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處分的情況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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