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開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二條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衛生信息,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衛生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擁有該信息的醫療衛生機構提出申請。采用上述方式確有困難的,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申請。
獲取信息的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地址、聯系方式及所需衛生信息內容描述及用途等。
第二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在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登記,并根據下列情形給予答復或者提供信息: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不屬于本單位掌握的信息或者該衛生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或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應當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更改或補正,申請人逾期未更改或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六)對于同一申請人重復向同一醫療衛生機構申請公開同一衛生信息,醫療衛生機構已經作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七)醫療衛生機構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衛生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認為申請公開的衛生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醫療衛生機構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衛生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收到衛生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依申請提供衛生信息,有條件的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
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郵寄、遞送、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獲取信息復制件的,應當以其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滿足的,可以選擇以符合該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向醫療衛生機構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衛生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文件。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衛生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醫療衛生機構予以更正;該醫療衛生機構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向申請人提供衛生信息,除可以收取實際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醫療衛生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直接或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向其他組織、個人提供包括患者個人信息在內的衛生信息
收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十條 申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醫療衛生機構衛生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人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監督和保障
第三十一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醫療衛生機構上級主管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制度,將信息公開工作納入黨政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和干部崗位責任考核體系??己斯ぷ骺膳c年終考核結合進行。
第三十三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聘請有關人員成立信息公開評議委員會,定期對本地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評議,并向社會公布評議結果。
第三十四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衛生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開展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障有關工作正常進行。
第三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編制本單位上一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經職工代表大會評議通過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并報送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
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單位主動公開衛生信息的情況;
(二)本單位依申請公開衛生信息和不予公開衛生信息的情況統計;
(三)因衛生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統計及其處理結果;
(四)衛生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的情況;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醫療衛生機構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醫療衛生機構內設監察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并書面向舉報人告知處理結果。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醫療衛生機構在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有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和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履行衛生信息公開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并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泄露國家秘密的;
(四)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細則,切實加強衛生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十條已經移交檔案館的衛生信息的公開,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向本單位職工公開信息工作按照政務公開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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