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手術患者可“被簽字”
衛生部新規授權醫院可代簽,院方卻擔心惹糾紛
信息時報訊(記者 熊佳焰見習記者 李楠楠)近日衛生部在網站發出通知,要求今年3月1日起,在全國各醫療機構正式施行修訂完善后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于2002年頒布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衛醫發〔2002〕190號)同時廢止。
《規范》指出,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即緊急手術醫院可代家屬簽同意書。然而,負責人簽字后,手術出現醫療糾紛,責任誰負?是簽字個人,還是代表單位?廣州醫院一負責人認為,應該配套出臺授權細則。
醫院領導憂:簽字后有糾紛誰擔責?
之前,北京某醫院曾收治一名孕婦,卻因丈夫拒絕簽剖腹產手術同意書而和肚里的孩子一起喪命,社會對此給予極大關注和爭論。對此,廣州市紅十字會醫院副院長李慶豐表示,作為管醫療的醫院領導,他的一大困惑在于:緊急情況下簽了字,出現后續醫患糾紛,該誰來擔責?“我認為,擔責的不應該是簽字的個人,而是所代表的醫院或政府,因為簽字是為了救人,如果加大各醫院負責人的個人風險,很多人也不敢簽。”他建議,最好配套出臺一套授權規范,明確規定具體什么情況醫院負責人可以簽字,簽了后出事如何處理,讓各醫院領導有據可依。
無單位無家人醫院一般會代簽
記者獲悉,如果是入院的急診病人,出現心臟驟停的征兆時,醫生不需要有家屬同意書,第一時間就可給予搶救。“像一些既沒有家人、也沒有單位的孤寡人士,碰到緊急手術時,我們醫院有一套需流程來代替家屬簽同意書,以及時搶救病人”,廣州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急診科主任梁子敬表示。
《規范》一項新的規定是:日后醫院不僅手術要簽同意書,連麻醉、輸血治療、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也要及時告知患者風險,獲取患者簽名的同意書。“這是一個必然的過程,在國外,每個住院病人都要簽一疊很詳細的知情同意資料。在國內醫患糾紛比較突出的現在,這是個沒有辦法的辦法,現在各醫院像除小瘤等小手術都要患者簽字,醫生還要詳細告知,增加了工作負擔,我認為大手術告知風險是必要的,但小手術是否需要則值得商榷。”
患者擔心新政后
病歷“被修改”
記者對比了2002年出臺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新出臺的規范在病歷修改方面有一定的刪減,02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第八條中明確規定,上級醫務有審核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修改時,應當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員簽名,并保持原記錄清楚、可辨。
而新規定中卻僅規定“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但卻去除了修改時需注明日期及修改人員的規定。
“為何要刪除這重要的部分,雖然病歷的我看不懂,但既然修改了,怎么能不注明修改人和修改時間呢,很兒戲”,患者黃先生向記者表示,如果說之前規定需要注明修改人而現在卻取消了,那不能不說是一種退步。也有市民表示,這樣是否意味著發生醫療糾紛后,醫院可以隨便修改病歷而無需注明修改人和修改日期。更有網友戲稱,不知將來何時會“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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