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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建設現代學校制度。適應國情、省情和時代要求,建設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現代學校制度,構建政府、學校、社會之間新型關系。——推進政校分開、管辦分離。適應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要求,明確政府管理權限和職責,明確各級各類學校辦學權利和責任。探索適應不同類型教育和人才成長的學校管理體制與辦學模式。完善學校目標管理和績效管理機制。健全校務公開制度,接受師生員工和社會監督。探索建立符合學校特點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傾向,逐步取消行政化管理模式。
——落實和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政府及其部門要樹立服務意識,改進管理方式,完善監管機制,減少和規范對學校的行政審批事項,依法保障學校充分行使辦學自主權和承擔相應責任。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宏觀政策,自主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制定學校規劃并組織實施,自主設置教學、科研、行政管理機構,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財產和經費。擴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職業學校在辦學模式、育人方式、資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辦學、社區服務等方面的自主權。
——完善中小學學校管理制度。完善普通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校長負責制, 構建校長負責、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參與管理與監督的運行機制,不斷提升學校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水平。實行校務會議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斷完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建立中小學家長委員會。引導社區和有關專業人士參與學校管理和監督。發揮企業參與中等職業學校發展的作用。建立中等職業學校與行業、企業合作機制。
——完善現代大學制度。完善治理結構,公辦高等學校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健全議事規則與決策程序,依法落實黨委、校長職權。完善大學校長選拔任用辦法。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充分發揮教授在教學、學術研究和學校管理中的作用。加強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建設,發揮群眾團體的作用。加強學校章程建設,依照章程規范管理學校。全面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擴大社會合作,探索建立高等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健全社會支持和監督學校發展的長效機制。推進專業評價,建立科學、規范的評估制度。鼓勵專門機構和社會中介機構對高等學校學科、專業、課程等水平和質量進行評估。建立高等學校質量年度報告發布制度。推進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建立和完善新型高校后勤服務保障體系,提高高校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
(四十五)深化辦學體制改革。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以增強學校活力、提升教育質量、提高辦學效益為目的,深化辦學體制改革,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辦學主體多元、辦學形式多樣的辦學體制,調動全社會參與的積極性,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全社會積極參與、公辦教育和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格局,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教育需求。
——深化公辦學校辦學體制改革。積極鼓勵行業、企業等社會力量參與公辦學校辦學,扶持薄弱學校發展,擴大優質教育資源,增強辦學活力,提高辦學效益。各市州可從實際出發,開展公辦學校聯合辦學、委托管理等試驗,探索多種形式,提高辦學水平。改進非義務教育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完善優惠政策,鼓勵公平競爭,引導社會資金以多種方式進入教育領域。
——大力支持和依法管理民辦教育。將民辦教育納入教育發展總體規劃,列為各級政府的重要工作職責,推動社會力量捐資、出資辦學,以獨立舉辦、共同舉辦等多種形式興辦教育。支持民辦學校創新體制機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質量,辦出特色,辦好一批高水平民辦學校。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依法落實民辦學校、學生、教師與公辦學校、學生、教師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清理并糾正對民辦學校的各類歧視政策,解決民辦學校在學生就業、教師職稱評聘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建立完善民辦學校教師社會保險制度。制定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優惠政策,健全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的扶持政策。政府委托民辦學校承擔有關教育和培訓任務,撥付相應教育經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設立專項資金,用于資助民辦學校;對發展民辦教育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學校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和管理工作。積極探索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鼓勵企業、行業、公民個人等社會力量資助和支持公益性民辦學校發展。規范民辦學校法人登記,完善民辦學校法人治理結構。積極發揮民辦學校黨組織的作用。完善民辦高等學校督導專員制度。落實民辦學校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健全民辦學校重組和退出機制,推動教育資源優化配置。切實落實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依法建立民辦學校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建立民辦學校辦學風險防范機制和信息公開制度。健全民辦學校辦學質量監控體系,完善民辦學校年檢制度,強化對民辦學校的督導評估。擴大社會參與民辦學校的管理與監督。完善獨立學院管理和運行機制。
(四十六)深化管理體制改革。以轉變政府職能和簡政放權為重點,深化教育管理體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務水平,維護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
——健全教育管理體制。明確各級政府責任,規范學校辦學行為,促進管辦評分離,形成政事分開、權責明確、統籌協調、規范有序的教育管理體制。各級政府要積極落實國家方針政策,穩步開展教育改革試驗,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區域內教育改革、發展和穩定。
——加強政府教育統籌。各級政府要適應我省城鎮化、工業化、新農村建設和人口變化趨勢,進一步優化教育布局結構和資源配置,統籌區域與城鄉、統籌區域內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進一步加強省政府對全省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依法落實發展義務教育的財政責任,堅持和完善“四個集中”的教育布局結構調整思路,加強農村學校基礎能力建設,推進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充分發揮優質普通高中和優質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名額合理分配的導向作用,重點扶持困難地區高中階段教育發展,促進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合理分布與協調發展,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深化職業教育管理體制改革,探索集團化辦學模式,推進行業、企業與學校合作辦學,促進全省職業教育資源共享和協調發展。完善以省政府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體制,合理設置高等學校及學科、專業并及時調整其布局結構,提高管理水平和辦學質量。完善省對省以下財政轉移支付體制,加大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支持力度。根據國家標準,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各級各類學校辦學條件、教師編制等實施標準。統籌推進教育綜合改革,促進教育區域協作,提高教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支持和督促市州、縣市區政府履行職責,發展管理好當地各類教育。進一步加強市州政府對區域內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結合本地教育發展實際,把工作重點放在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和落實省委、省政府的有關具體部署上,充分發揮指導管理和上傳下達的中間環節作用。進一步加強縣市區政府對轄區內學前教育、義務階段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的統籌,均衡配置城鄉教育資源,優化幼兒園和中小學布局結構,加快農村學前教育發展,實現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實現高中階段教育協調發展。
——轉變政府教育管理職能。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統籌規劃、政策引導、監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務的職責,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務體系,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均等化,維護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改變直接管理學校的單一方式,綜合應用立法、撥款、規劃、信息服務、政策指導和必要的行政措施,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提高政府決策的科學性和管理的有效性,規范決策程序,重大教育政策出臺前要公開討論,充分聽取群眾意見。成立甘肅省教育咨詢委員會,為教育改革和發展提供咨詢論證,提高重大教育決策的科學性。加強教育監督檢查,完善教育問責機制。完善教育監測評估體系,定期發布監測評估報告。培育專業教育服務機構,完善教育中介組織的準入、資助、監管和行業自律制度,積極發揮行業協會、專業學會、基金會等各類社會組織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第十二章 提高對外開放水平
(四十七)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堅持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開展多層次、多領域的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借鑒國內外先進的教育理念和經驗,促進教育改革發展,提高教育影響力和競爭力,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和國際競爭的人才。
(四十八)引進優質教育資源。出臺優惠政策,吸引境內外知名學校、企業、教育科研機構,在甘肅合作設立教育教學、實訓、研究機構。鼓勵各級各類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與國內發達地區交流與合作。積極探索多種方式利用國內外優質教育資源。建立引進人才的保障制度,吸引國內外一流專家學者來甘肅從事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吸引海外優秀留學人員回甘肅服務。在重點學科、重大科研項目和支柱產業等領域,有計劃地引進海外高端人才和學術團隊。引進境外優秀教材,提高高等學校聘任外籍教師的比例。
(四十九)提高交流合作水平。鼓勵和支持省內高校與國外高校教師互派、學生互換、學分互認和學位互授聯授。加大選派高校青年教師出國進修的力度。加強省內高校與國外高水平大學合作,建立教學科研合作平臺,聯合推進高水平基礎研究和高技術研究。加強中小學、職業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擴大與發達地區中職學校合作辦學規模,探索與發達地區開展高等職業教育合作辦學的新模式。
推動我省高水平高校和教育機構海外辦學,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學校在海外開辦孔子學院和孔子課堂,開展國際合作和教育服務。創新和完善公派出國留學機制,擴大公派留學規模。加強對自費出國留學的政策引導,加大對優秀自費留學生資助和獎勵力度。堅持“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的方針,提高對留學人員的服務和管理水平。增加政府獎學金數量,擴大外國留學生在甘留學規模。加強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國際組織和友好國家的合作。加強與港澳臺地區的教育交流與合作,促進教育事業共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