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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林業資金審計稽查:指納入國家林業局部門預算管理的林業部門為管理各類林業資金進行審計、稽查等方面的支出。
23. 林區公共支出:指納入國家林業局部門預算管理的林區公共支出。
24. 林業貸款貼息:指納入國家林業局部門預算管理的林業貸款的財政貼息支出。
25. 石油價格改革對林業的補貼:指納入國家林業局門預算管理的石油價格改革對林業的補貼支出。
26. 其他林業支出:指納入國家林業局部門預算管理除上述項目以外其他用于林業方面的支出。
二十八、商業服務業等事務(類)旅游業管理與服務支出(款):指納入國家林業局部門預算管理的用于旅游業管理與服務方面的支出。
二十九、住房保障支出(類)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款):指納入國家林業局部門預算管理的用于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支出。棚戶區改造:指納入國家林業局部門預算管理的局屬位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用于棚戶區改造方面的支出。
三十、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指國家林業局機關及局屬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積金:指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按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2.提租補貼:指1999 年按照《關于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提高房租增發補貼的通知》( 國管房改字〔1999〕267 號)規定向職工發放的租金補貼,人均標準90元/月。
3.購房補貼:指1998 年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之后,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規定,向無房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
三十一、結轉下年:指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延遲到以后年度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三十二、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十三、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三十四、事業單位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十五、對下級單位補助支出:指對所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