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前不久,我駕駛摩托車與同是駕駛摩托車的張某相撞,張某受重傷,而我只是受了些輕傷,交警指定我預付張某的醫療費用。對此,我很是不服,我認為自己在這起事故中至多負次要責任,交警不能因張某比我傷得重就指定我預付醫療費。于是,我向交警據理力爭,但交警卻說我若拒絕預付就扣留我的摩托車。無奈之下,我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交警部門的決定,但法院卻告知我說,不受理此類案件。請問律師,這是怎么回事?明明我的責任小,卻要為對方承擔一大筆醫療費,難道我就沒辦法維護自己的權益了嗎?
答:從本案來看,法院不予受理你的起訴并無過錯。同時,交警指定你預付醫療費也是從保護人的生命的角度出發,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無論是從道義還是法律規定,其行為都是很正確的。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公安機關指定的一方預付。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指出,公安機關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作出指定預付傷者醫療費的決定,當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根據以上規定,交警部門指定你預付醫療費的決定是合法的,這種急需的預先墊支醫療費不屬賠償的范疇,不需要等到責任認定后來決定,如果你拒絕預付,交警部門有權扣留你的交通事故車輛。同時,你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也不予受理。
但是,并不是說你就沒有任何辦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上面提到的不予受理的訴訟是指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七條又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被公安機關指定預付搶救傷者費用的當事人,以其無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或者責任輕而對預付費用有異議的,持公安機關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認定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亦應當受理。因此,你對預付費用有異議,可持公安交警部門作出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認定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返還多付的醫療費。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三、公安機關依據《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緊急使用單位或者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指定預付傷者醫療費、處理尸體的決定,當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七、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被公安機關指定預付搶救傷者費用的當事人,以其無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或者責任輕而對預付費用有異議的,持公安機關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認定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亦應當受理。(地平線律師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