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報業網訊 殘疾人由于身體的限制,多生活在社會底層,成為弱勢群體。為解決他們的生活問題,政府會將他們安排進企業,這些企業屬于福利企業,政府會相應地給予補貼。但就是這樣,有些企業還不尊重殘疾人,損害他們的權益。南京浦口有這樣一家企業,對殘疾工人說辭退就辭退,而且還不給相應的經濟賠償。在浦口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5位殘疾人將這家企業告上了法庭,并最終打贏了官司,維護了自己的權益。
企業:殘疾人,你被辭退了
王安是一名殘疾人,1994年2月,他被安排到南京浦口一家汽配廠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這家汽配廠是福利企業,王安正常上班每月工資370元,不上班每月生活費320元。汽配廠為王安參加了南京無勞動能力殘疾人生活保養基金會,繳費至2005年底,另為其辦理了2004年至2005年兩年的農村養老保險,但未為其辦理城鎮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2005年11月15日,汽配廠付清了當月工資后即口頭辭退了王安。王安要求汽配廠給付經濟補償金,但被汽配廠拒絕,王安于是向南京市浦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汽配廠支付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并補繳社會養老保險。2006年3月14日,仲裁委作出裁決,汽配廠按2005年南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690元支付王安經濟補償金8280元,但駁回了王安其他申訴請求。王安不服裁決。他聽說法律援助打官司不要錢,就抱著試試看的想法找到浦口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區法援中心與區殘聯法援通過多種途徑調查取證后,向浦口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汽配廠另支付額外補償金4140元,并為其補辦城鎮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對此,汽配廠表示拒絕。
區法院:沒勞動合同也得賠
浦口區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應受《勞動法》調整和規范。汽配廠于2005年11月與王安終止勞動關系,應按規定支付其相應的經濟補償金,這一點,汽配廠沒有異議,但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所以王安所主張的4140元額外經濟補償金應予以支持。汽配廠作為用人單位應為職工辦理社會養老保險,不應以農村養老保險代替社會養老保險,故王安要求汽配廠為其辦理社會養老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據此,法院判決:一、汽配廠于判決生效后30天內支付王安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12420元;二、為王安補繳自2002年8月1日至2005年11月的社會養老保險。
汽配廠不服判決,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汽配廠認為,王安在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就退出了工作崗位,不應適用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且額外經濟補償金是勞動部門的行政處罰范圍,不應判決適用。上訴人系福利企業,按規定為被上訴人辦理了農村養老保險金,不屬于用人單位未納入社會統籌保險范圍的勞動爭議案件,不應為被上訴人再行補辦社會保險。請求撤消一審判決。
市中院:補償、保險不能少
南京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汽配廠稱王安于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就退出了勞動崗位,不應按該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不能提供相應考勤證據,且汽配廠在一審時已經明確表示愿意按仲裁裁決以該標準支付王安經濟補償金,所以對該上訴理由不予支持。上訴人雖然為王安參加了無勞動能力殘疾人生活保養基金及辦理農村養老保險,但不能代替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城鎮企業社會養老保險的義務,該上訴請求法院也不予支持。最終,中院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和王安同時被辭退的還有4名殘疾人,王安訴訟勝利給了他們鼓舞,于是,他們也找到浦口法律援助中心,法援中心也一一幫他們打贏了官司。歷經仲裁、訴訟、執行,日前,王安等5個人已拿到了7萬余元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為了表達感謝之情,今年5月9日上午,他們給浦口區司法局送來一面錦旗,錦旗上寫著8個大字:為民服務,替民解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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