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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音》雜志為何頻繁遭遇“侵權門”?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2009 年 12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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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畢淑敏狀告《知音》雜志社一案近日暫告一段。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定《知音》雜志社侵權,畢淑敏獲賠10萬元。此前,周國平和史鐵生也曾在其博客上發表聲明“《知音》雜志不實報道侵犯我的權利”。號稱“真實、獨家、有影響力”,經濟效益在世界期刊綜合排名第五的《知音》,何以屢錯屢犯?

拒絕采訪如何還有下文?

聽說“自己”在《知音》2009年第10期(4月上半月版)上發表了署名文章,畢淑敏冒著大雨,一腳泥一腳水地趕到路邊的報刊亭,買了一份雜志。果然,大標題《畢淑敏母子環游世界114天:眺望更高遠的人生》下署著“畢淑敏”三個字。她快速瀏覽,發現兒子被編造成了一個患有“獨生子女綜合征”的叛逆男生。畢淑敏說,《知音》雜志社一位記者想寫一篇關于她的專訪,“原來是采訪稿,因為涉及我兒子,我建議把文章發給兒子看看。兒子看過后說不能接受,表示不用采訪稿,沒想到采訪稿變成了署名文章。”因為氣憤,畢淑敏花了15天才看完“自己的”署名文章。她不能容忍根本不是自己寫的東西。自己發表過幾百萬字的作品,所有文章都沒提到過兒子,而《知音》拿出專家出具的獨生子女綜合癥癥狀,想當然認為她的兒子就該這樣。

無獨有偶。7月10日,周國平在其博客中稱,曾有《知音》編輯與自己聯系,希望就周國平現在的婚愛狀況進行采訪并撰文,被周國平明確拒絕。除此之外,他也沒有授權任何人做這件事。但是不久后,《知音》雜志2009年8月上半月版刊題為《周國平重返幸福:命運把最適合的女子給了我》文章,作者署名“滿江紅”。周國平說,文章內容由兩部分組成,一是摘取他的作品中的內容,多處胡亂改編和嫁接,二是虛構情節和對話。這種做法嚴重地侵犯了他的著作權和名譽權。“作者自稱與我‘多年合作’,還對我做了‘補充采訪’,這二者都是子虛烏有。據《知音》雜志編輯稱,該刊規定,人物稿件須有受訪人的簽字才能發稿。倘若此文發稿前有我的簽字,只能是偽造的。”

與此同時,史鐵生也在聲明中表示:《知音》雜志2009年第22期所載署名楊海蒂的《史鐵生與生命奔跑,每次心跳都是一座路標》一文,事先并未征得他的授權。

作家、作協回應“侵權門”

“可不可以這樣面對一個作家和她的文字?一個作家還在世,就敢欺世盜名,發表偽作出來,事實完全是捏造的。每個人對自己文字的清潔要求程度不同。老舍說過,‘改我一字,男盜女娼’。這是作家對文字的愛惜。《知音》用了三個頁碼發表他們的文字,卻署我的名字,對我是莫大的污辱。”畢淑敏說:“《知音》不該為了吸引眼球去踐踏別人的尊嚴。我要求精神賠償,其實也是愛護《知音》。”

周國平要求《知音》雜志社在下一期刊物上刊登對他的道歉公告,否則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若有其他媒體轉載此文或其中內容,亦屬侵權行為,他也將追究其法律責任。史鐵生也表示,“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如有報紙、書刊轉載、改編、縮寫、引用和翻譯該文,史鐵生將一并追究其當負之責。”

鑒于對知名作家的連續侵權,中國作協曾給《知音》雜志下發“維權通告”,這是中國作協首次以發公告的方式采取的維護作家權益的有力行動。“通告”要求《知音》雜志社在《知音》、《中國新聞出版報》、《文藝報》上公開致歉,并承諾今后不再發生類似侵犯作家權益的事件。

真實是紀實類期刊第一品德

《知音》雜志如何看待連續被三位作家狀告?該刊法務部喻修順主任卻表示,他們不接受記者采訪,并說同是媒體,沒必要炒作。《知音》總編辦也明確告訴記者,他們會將采訪要求告知領導,但原則上不接受采訪。

周國平說:“我本人認為,公眾的批評和中國作協的通告是一個契機,《知音》雜志社應該由此進行認真的反省,是到端正辦刊品德和方針的時候了。”他認為,月發行量在500萬份以上的《知音》,更應自重和自律。一本紀實類的期刊,真實是第一品德。切忌侵權和造假,這本是不言而喻的道理,但愿從此成為行規和共識。“客觀上說,《知音》的連續侵權,可能與辦刊思路有一定關系。同時也暴露出他們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不夠重視。”

中國作家協會新聞發言人陳崎嶸表示,當時采取用公告的形式維護作家權益,也是為作家服務的一種嘗試,目的有兩個,一是以這種形式表明作協嚴正的態度,另外希望通過面向社會媒體發布的形式給《知音》施加壓力。“《知音》態度很積極,馬上給予回復,給作協商談此事,承認侵權行為,向三位作家表示歉意。”陳崎嶸表示,采取發布公告的形式維權是可行的,同時也要考慮將發布公告維權的方式和法律武器、輿論監督結合起來。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郝惠珍認為,在圖書出版領域有三類侵權較為常見,一是著作權,二是名譽權,三是肖像權。《知音》利用名人效應,暴露作家隱私,導致侵權,驅動力還是經濟利益,同時也反映出他們的職業道德存在問題。“遵守職業道德的前提是客觀公正、尊重事實,維護公共秩序。《知音》作為有影響的雜志活躍于大眾和媒體之間,更應該嚴格遵守著作權法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尊重公民的人生權利和隱私權,履行嚴格的審查義務,使采訪的內容保持真實、客觀、公正,正確引導讀者。”

舒晉瑜

來源: 光明網-中華讀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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