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24日電國有獨資公司、上市公司能不能參加合伙?如果能,則又應該如何加以規范?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進行第二次審議的合伙企業法修訂草案就有關問題作出了相應規定。
修訂草案曾規定:“國有獨資企業、上市公司參加合伙應通過其子公司或其他控股機構進行。”有的部門、專家提出,這一規定實際上是不允許國有獨資企業、上市公司直接成為合伙人。這些企業作為法人,應當允許其投資設立合伙企業,但不宜成為普通合伙人。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國資委、證監會研究認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如果成為普通合伙人,就要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利于保護國有資產和上市公司股東的利益。因此,不宜允許其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據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業法修訂草案:合伙企業形式調整為兩種
新華網北京6月24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目前正對合伙企業法修訂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草案原來將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有限責任合伙三種形式,修改后的草案則調整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兩種形式,有限責任合伙成為普通合伙的一種特殊形式。
有些專家提出,有限責任合伙本質上屬于普通合伙,不是一種獨立的合伙企業形式。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從主要國家的有關法律制度看,合伙企業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普通合伙企業,其特點是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另一類是有限合伙企業,其特點是由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共同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只出資,而不執行合伙事務,對企業債務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隨著合伙企業的發展,一些國家對通常采取普通合伙企業形式的專業服務機構中合伙人的責任作出特別規定,即在合伙人都要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原則下,對一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合伙企業債務,其他合伙人可以免除連帶責任。從本質上看,這種在特定情況下免除連帶責任的有限責任合伙只是普通合伙中的一種特殊責任形式。采取有限責任合伙形式的合伙企業,其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與第三人關系、入伙、退伙等方面,與普通合伙企業是一樣的,不宜將其單獨列為一種合伙企業。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草案將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兩種,分兩章規定。在“普通合伙企業”一章中,將有限責任合伙作為一節,作出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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