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時間以來,這樣的“雷人語錄”時有耳聞——個別領導干部,面對輿論監督,聲稱“對我的抹黑,就是對西豐的抹黑”;面對群眾說理,放言“你們算個屁啊……你知道我是誰嗎”;面對記者采訪,質問“你是準備替黨說話,還是準備替老百姓說話?”……這樣的言辭,在群眾中產生了惡劣影響。
然而,有人甚至包括個別組織干部卻認為,這是領導干部個人的“言論自由”。
的確,領導干部既有公職身份,也有個人身份。作為個人,理所當然地享有憲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各種權利。我們黨也一直提倡講真話、講實話,甚至允許“講錯話”。法律更是規定人大代表在會議期間的發言可以免責,以此鼓勵自由表達意見。
那么,這是否就意味著領導干部可以信口開河?
言論自由,是公民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正如任何權利都有邊界,言論自由也有其底線。比如,不能誹謗辱罵他人,不能無故在電影院喊“著火了”,不能無故在飛機上喊“有炸彈”。無論是聯合國人權宣言,還是許多國家的法律,都規定有言論自由的例外情形,目的正是為了確保人類社會的基本價值和正常秩序。
較之普通公民,公職人員的“言論自由”要受到更多的限制。許多國家都規定,法官不得利用言論自由泄露審判秘密,公務員履行職務時無權向公眾發表個人意見。我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禁止公務員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也要求法官“不得針對具體案件和當事人進行不適當的評論”。這是因為,作為代表民眾行使國家權力的人,公職人員在工作場合甚至在一些其他場合的言論,都會被解讀為官方意志。作為手中掌握公權力,背負特殊義務的公職人員,其權利應當受到一定限制,這是現代社會的一項基本政治和法律常識。
正如公職人員不得經商、必須申報個人財產、出境自由受到限制一樣,公職人員的“言論自由”,除了要與其他公民一樣受到法律的約束之外,還要受到身份的約束、黨紀政紀的約束。
我們提倡“知無不言”,但這種言論應該建立在組織紀律的基礎上,建立在“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基礎上,建立在調查研究、深思熟慮的基礎上。
言為心聲,言為政聲。個別領導干部講話隨意,甚至頻出“雷人”言論,歸根結底,是對自己的身份屬性不清楚,對自己肩上的責任“無意識”,是宗旨意識變異,權力觀出了問題。
當然,誰都有說錯話的時候,問題是怎樣看待這種“錯誤”。我們再解放表達,也不能允許違背執政原則和政治倫理的瞎話,我們再“治病救人”,也不能允許出錯后掩飾塞責,甚至拿“言論自由”作擋箭牌的行為。
自由同時意味著責任,公職人員當謹言慎行。怎樣看待自己的“言論自由”,怎樣尊重公民的“言論自由”,這一問題尤其需要領導干部深思。(范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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