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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按當事人違法行為被查出的上一年縣(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人均純收入的以下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二)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征收。
個人年實際收入高于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人均純收入的,可以以個人年實際收入為基數,按照前款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征收。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行假節育手術,非法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節育器,非法施行輸精管、輸卵管吻合、終止妊娠等計劃生育手術,或者出具虛假的醫學鑒定、診斷證明;
(二)出具假生育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避孕節育情況證明等計劃生育證明;
(三)未取得法定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未取得法定執業資格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