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無電地區電力建設
20.1 項目基本情況 我國幅員遼闊,許多地區由于位置偏遠,經濟落后,又遠離電網,至今尚未解決用電問題。2002年至2003年,為解決無電鄉鄉政府所在地用電問題,利用小水電、太陽能光伏發電和風電等可再生能源技術,國家實施了“送電到鄉”工程,目前工程已基本完,并取得明顯成效,解決了近200萬人口的基本用電問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要求,“十一五”期間將在已實施“送電到鄉”工程基礎上,啟動無電地區電力建設工程(“送電到村”工程),逐步解決無電人口用電問題。
20.2 投資規模和重點 投資規模:2007年國家初步安排無電地區電力建設工程國債(撥款)資金7億元。安排重點:重點安排中西部地區,按照先易后難的原則,優先安排可通過電網延伸解決用電的居住相對集中的村屯,電網延伸不到的,可通過光伏發電、風電來解決,對于人口居住過于分散的要結合生態移民統籌考慮。在投資安排上向水庫庫區和華僑農場傾斜。2007年集中解決華僑農場無電人口用電問題。
20.3 申報程序和要求 申報程序: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年度實施的工程項目和投資,由省級無電地區電力建設項目法人通過省級發展改革委統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相關要求:各地及各省(區、市)要編制無電地區電力建設“十一五”規劃;提出的年度實施項目要完成工程技術方案設計,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經省級發展改革委批復同意;落實項目建設資本金,取得銀行貸款承諾函;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匯總后于每年的3月底以前,將本年度無電地區電力建設工程的建設目標、建設內容、具體項目、工程方案、投資規模、資金來源以及投資計劃建議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補助標準:西藏80%,四川藏區、青海藏區、新疆南疆15個貧困縣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50%,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8個東部省份不予補助,其余地區20%;項目法人以自有資金配套20%;其余為銀行貸款。
20.4 項目后期管理 無電地區電力建設管理由省級人民政府(或授權委托的機構)統一負責,項目建設和運行管理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負責無電地區電力建設的規劃編制和有關協調管理工作。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負責各自電網系統無電地區電力建設工程的實施和管理,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
21、全國血吸蟲病綜合治理
(一)農業綜合治理
21.1.1 項目基本情況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的《血吸蟲病農業綜合治理重點項目建設規劃》,2006-2008年對4532個重疫區村作進行綜合治理,實施水改旱或水旱輪作面積48.1萬畝,低洼地帶養魚滅螺3.9萬畝,新增圈養舍飼家畜56.1萬頭,建設完善7個省級、164個縣級家畜血吸蟲病專業實驗室。
21.1.2 投資規模和重點 2007年,國家初步安排國債資金1億元用于血吸蟲病農業綜合治理重點項目建設,重點支持血吸蟲病疫區水改旱或水旱輪作、養魚滅螺、圈養舍飼家畜及家畜血吸蟲病專業實驗室建設等。
21.1.3 申報要求和程序(1)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和審批。縣級及縣以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縣級農業部門組織編制后,由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農業部門按程序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農業部門,省級農業部門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審查意見,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省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級農業部門組織編制后,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2)項目投資計劃的申報程序。根據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農業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農業部上報年度投資計劃申請;根據專項建設規劃和各省申報的項目投資計劃等,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農業部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下達各省發展改革部門和農業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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