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鼓勵年產3萬噸以下的小煤礦將按規定關閉,近日,江西省制定《江西省關閉小煤礦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并安排獎勵資金5000萬:縣區政府和省煤炭集團每關閉1萬噸/年生產能力,將獲得12萬元的財政獎勵資金。
據省財政廳相關負責人介紹,被關閉的礦井屬于年生產能力低,且不符合安全、資源、環保和煤炭產業政策,煤炭資源回采率低,無法整合發展的煤礦。關閉小煤礦這一舉措也是為了推進我省產業結構調整、治理環境污染、實現綠色轉型,徹底改變我省地方煤礦“多小散亂”狀況,有效防范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從整體上提升地方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素質和管理水平。
據悉,被關閉礦井的生產能力按以下標準確定:參加了2006年度煤礦生產能力復核的礦井,其生產能力以省煤炭行辦根據國家發改委、國家安監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發改運行[2007]781號文件批復給各地的礦井復核能力為準;未參加2006年度煤礦生產能力復核的礦井,其生產能力以國家發改委備案的2005年度核定生產能力為準。日前,江西省已經對各地申報已關閉小煤礦且符合獎勵條件的126處礦井給予了獎勵,獎勵資金2700萬元。
據介紹,縣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小煤礦實施關閉后,應向設區市財政局和小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牽頭單位提出獎勵申請,經設區市財政局和小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牽頭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和省煤炭行辦。經審核符合條件后,省財政按規定將資金及時撥付各縣(市、區)財政。獎勵資金將作為財力性轉移支付,由縣級財政和省煤炭集團統籌安排,用于因采煤所造成的區域生態環境治理、產煤地區轉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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