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2日電據國土資源部網站消息,為鞏固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成果,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遏制違法行為,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近日,國土資源部出臺了《關于健全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長效機制的通知》。通知明確,嚴格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的監管,加強對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監管,健全發現、制止、查處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違法行為的機制。
《通知》的主要內容為:
第一,嚴格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的監管。一是建立采礦權標識制度。依法新設立的采礦權(開采放射性礦產的除外)在正式開采前,采礦權人必須在開采作業場所的明顯位置設立采礦權標識牌,接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現有采礦權人應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采礦權標識牌的立牌工作。二是加強礦產督察管理。三是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日常監管。四是加強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的年度檢查。
第二,加強對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監管。一是嚴格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管理。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要認真把好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源頭關,嚴格審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開發利用方案,加強對礦山企業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監管。二是全面開展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大、中型礦山企業應當設立礦山地質測量機構,小型礦山企業應當配備地質測量相關專業人員。各類礦山企業要按規定開展礦山地質測量,每年1月底前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由符合條件的礦山地質測量機構編制的上年度《礦山儲量年報》。三是加強對礦山企業礦產資源回收利用指標的管理。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核定礦山企業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共伴生資源綜合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率等指標,嚴格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與開采回采率掛鉤的管理,促進礦山企業提高資源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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