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不同意延期出團和改變旅游線路的合同解除
組團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延期出團也不同意改變線路的,視為組團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三條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組團社在行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前30日(按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組團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組團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除簽注費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辦理簽注的,應當扣除簽注費用。
旅游者或者組團社在旅游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的,視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脫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組團社退還旅游費用,如給組團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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