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7日電 中國民航局日前下發《關于調整旅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和打火機火柴乘坐民航飛機管制措施的公告》,自2008年12月20日開始實施。公告決定,旅客可隨身攜帶一只打火機或一盒火柴乘機。
公告內容如下:
一、嚴禁旅客在托運行李中夾帶打火機、火柴。
旅客可隨身攜帶一只打火機(防風式打火機除外)或一盒火柴乘機。經過安檢時,旅客應主動將打火機、火柴交由安檢人員單獨接受檢查。
二、乘坐國際、地區航班的旅客,攜帶液態物品仍執行民航總局2007年3月17日發布的《關于限制攜帶液態物品乘坐民航飛機的公告》的有關規定。
三、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可隨身攜帶單件容器容積不超過100毫升、總量不超過1000毫升的液態物品乘機,但屬于民航法規禁止旅客隨身攜帶的易燃易爆液態物品除外。
酒類物品不可隨身攜帶,但可作為托運行李交運。酒精度24度以下(含24度)的酒類物品,交運輸量不受限制;酒精度在24度至70度(含)間的,交運總量不得超過5升;酒精度在70度以上的不得辦理交運。酒類物品的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
四、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可攜帶乘機旅途必需的液態藥品,但需出示由本人名字的醫院證明或者醫生處方;有嬰兒隨行的旅客攜帶的液態乳制品,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后,準予攜帶乘機。
五、旅客因違反上述規定造成誤機等后果的,責任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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