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安全陷阱
泰國游遭遇翻船落海
2009年9月份,某通信公司員工及家屬共15人報名參加了由深圳市某旅行社組織的泰國普吉島四日游。游玩的第二天便在海上發生了事故。他們乘坐的快艇被大浪擊沉,15名游客及工作人員落入海中。在海中浸泡了三小時后,幸運地被路過的船只救起。
回國后,以劉先生為代表的15名游客開始和旅行社方面協商賠償事宜,列出了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等方面的賠償要求達200多萬元,但旅行社方面不僅再三推卸責任,還拒絕提供保險合同。經過一個多月的反復協商,旅行社方面表示除醫療費、財物損失費外,旅行社只同意退還每位游客團費200元。這令劉先生等人十分不滿。
經過深圳羅湖區消委會多次調解,由旅行社一次性支付劉先生等15人團費、財產賠償費每人8500元,共計127500元。
玻璃門滑落傷人
2009年10月1日,深圳女游客潘某夫婦到德慶縣旅游,入住縣城某酒店。晚上9時,潘某在洗完澡出來推開玻璃門時,玻璃門突然滑落爆裂,致使當事人胸部以下多處劃傷,當事人隨即被送到德慶縣人民醫院救治并縫合十五針。10月2日上午,當事人與酒店負責人協商未果,向當地110報警求助,再次達不成協議,3日上午遂向德慶縣消委會投訴。
在消委會的調解下,雙方經過第三次協商,終于達成了協議,酒店方一次性賠償1.8萬元給當事人。
點評:安全權是消費者享有的九項權利中最關鍵、最重要的一項權利。此案告誡經營者在開展旅游服務活動時,要嚴格遵守安全規則,配備合格的安全設施和人員。(記者張啟通訊員曾志中 宋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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