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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晚,河北航空公司從長沙飛往溫州的NS3294次航班因多次推遲起飛而未做出合理解釋,引發100余名乘客不滿。經機場工作人員及特警一個多小時的協調處理,乘客獲悉航班延誤原因為溫州永強機場新跑道試航。乘客們隨后被帶至機場賓館休息,改乘次日13點30分的飛機飛往溫州。9月10日下午,飛機抵達溫州后,大部分乘客一度因航班延誤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而拒絕下機。經再次協調,乘客們得到航空公司每人400元的賠償金。 新華社發(郭國權 攝)
●當航班出現延誤時,可認定為航空公司出現了違約。此時,航空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以及承擔哪些責任,則要根據延誤的原因來進行具體分析。
●對于因惡劣天氣或軍用航空管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航班延誤,乘客享有知情權及選擇權,但不能因此要求航空公司進行賠償。航空公司負有安排住宿、餐飲、交通等補償責任。
●對于因機場、機組或調配不當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乘客享有賠償請求權。
●可以通過建立應急工作機制、補償金制度、航空保險的辦法,來完善航班延誤的處理制度。
航空運輸因其舒適、快捷的特點,被越來越多的人選擇為出行的一種方式。航空運輸也因較貴的票價,而常常被乘客寄予更高服務標準的期望。但據統計,北京有高達82%的航班不能準時起飛,在全世界35大機場中排名墊底,排在倒數第二位的是上海機場,比例為71%。
近來,隨著各地暴雨天氣的增多,頻繁傳出因航班延誤而導致乘客與機場或機組產生糾紛的情況,甚至出現了乘客因堵塞或沖擊安檢通道、強行登占飛機、在候機樓內尋釁滋事而受到處罰的事件。那么,對于航班延誤,旅客應如何正確地維護自己的權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