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專設一節談創新社會治理體系。其中強調社會治理要堅持依法治理,加強法制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
那么,婦聯組織在依法進行社會治理中可以發揮什么作用?本報記者采訪了中央黨校婦女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李慧英。
記者:目前我們國家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法律應該說越來越健全,但損害婦女權益的事情仍然時有發生。您覺得主要原因有哪些?
李慧英:婦聯系統專設維權部,其功能就是要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可以說,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就是依法治理的具體體現。我們常常提到婦女問題,確切地說,絕大多數的婦女問題都是婦女的法定權利被剝奪導致的問題,隱含著國家法與民間法的直接沖突。在國家法中強調男女平等和自主選擇權,1980年代的《婚姻法》規定:“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已經體現了工業文明的基本理念。而在現實生活中,依然保留著男女有別的農耕社會的性別觀念,在很多人看來,婦女結婚必須嫁出去,該走不走,就是和村民爭資源。國家大法與一些部門政策也存在著矛盾。憲法將男女權利平等視為基本原則,而在教育、就業、提干中,女性往往受到更多限制和排斥,“寧要武大郎不要穆桂英”的現象比比皆是,女大學生受排斥并不是因為她們的能力,而是因為她們的性別。
記者:那么,您認為在創新社會治理體系中婦聯該如何進一步維護婦女合法權益?
李慧英:婦聯如何維護婦女合法權益,首先要搞清什么是婦女的合法權利,什么是侵犯權利的行為,有哪些表現形式。“權利”的提法,我們并不陌生,我國男女平等的公共政策中都會提到權利,但怎么認識權利的含義似乎又似是而非。比如,2011年年底,國務院法制辦網上征集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條例》草案的意見,該條例規定了女職工的勞動禁忌,如,女性不能從事礦山井下作業。專為女職工設置勞動禁忌,對于政府來講本意是保護女性,減少女性工作的風險和危險。該條例征求意見時,這一條卻遭到了中國婦女研究會和很多婦女學者的反對,她們認為這種規定實際上是一種性別歧視。理由是現在的就業不再是一種強制性的就業,個人要無條件服從組織安排,沒有任何選擇的自由。現在是一種自主選擇性的就業,個人既然可以選擇自己的就業,就應該把就業權交給就業者個人,如果硬性規定勞動禁忌,就等于關閉了一些就業機會,女性就沒有辦法根據自己的意愿來做選擇,個體的選擇權和機會平等權就受到限制。
其次,婦聯維權部門要受理婦女的維權訴求,不應當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應當說,很多婦女的維權訴求都屬于多年得不到解決的老大難問題,而且隨著各種利益與權力關系的縱橫交錯,解決起來難度極大。如果因為老大難就拒之門外,不聞不問,不予受理,就是婦聯在社會治理中的失職,就是對于違法行為的默認和縱容。婦聯系統要遵循《決定》的要求,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心理干預、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從而及時發現婦女的需求和急需解決的問題,對于各種問題進行分類和整理,甚至對于疑難問題進行試點摸索對策。可以說,婦女投訴的問題,應當成為婦聯依法治理的重點。
再次,婦聯要積極推動政府解決婦女權利受損問題。婦聯是群團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婦女群眾的橋梁和紐帶。雖然婦聯的宗旨是維護婦女權益、反映婦女利益訴求,但它不是一個決策機構,不能制定公共政策,不能直接進行公共事務管理。承認婦聯的局限性,并不等于婦聯無所作為,而是為了找準自己的位置,發揮婦聯獨特的作用。與其他的婦女社會組織相比,婦聯是最容易影響政府決策的群團組織,也是最能得到政府信任的婦女組織。婦聯在人大、政協都有一定的常委指數,可以直接提交提案議案,甚至促進性別平等的公共政策出臺。
在這方面,深圳婦聯走在了前列。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性別平等促進條例》,在我國性別平等立法上具有里程碑意義和開創性價值。第一次出現了性別歧視的界定,同時,確定了受理和辦理投訴的機構,消除性別歧視的行為。由此,開啟了我國反性別歧視立法的先河。它的重要作用在于,提高了違法的成本和法律的權威性,保證性別平等立法的效力。《條例》還強化了政府部門推進性別平等的責任,凸現了政府部門的責任,借鑒各國的成功經驗,大大拓寬了政府部門的責任范圍。經驗證明:已經實施反歧視立法的國家,赤裸裸的公開的歧視行為普遍得到遏制。(本報記者 宋利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