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就建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答問(全文)
據國家發改委網站消息,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商務部、國務院法制辦十部門聯合發出《關于印發<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正式建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
消息稱,這是貫徹十七大提出的“從制度上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加強制度建設,推動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措施,對于健全招標投標失信懲戒機制,規范招標投標活動,創造公平競爭的招標投標市場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共四章二十一條,對公告制度適用范圍和對象、公告主體、公告基本內容和程序以及后續監督管理做出規定,將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暫行辦法》是在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體現了招標投標業界創新招標投標管理機制,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愿望和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要認真做好《暫行辦法》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抓緊按照《暫行辦法》要求建立本行政區域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臺;已經建立的,應按照《暫行辦法》規定進一步規范完善。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公告類別、公告內容、公告期限及相關程序要求發布公告,確保公告行為的準確、及時和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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