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申報標準的也要查
按《規定》,經營者集中未達到上述申報標準,但按規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國務院法制辦解釋說,由于經濟生活非常復雜,在有些情況下,經營者集中雖然沒有達到規定的申報標準,但仍有可能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比如,有的行業經營者的營業額普遍較低,達不到申報標準,但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市場份額卻相對較大,其集中行為就很有可能排除、限制競爭。對這類經營者集中,也需要有相應的控制措施。因此,《規定》借鑒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的做法,對此作出了相應的制度安排。強調“按照規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主要是為了防止執法機關自由裁量權過大。
申報“門檻”
原《征求意見稿》
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超過9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3億元人民幣;
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超過17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3億元人民幣;
“集中”將導致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境內相關市場的占有率超過25%。
現在《規定》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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