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09年 第 1號
《關于修改<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的決定》已于2008年12月29日經第1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李盛霖
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
關于修改《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修改為:從事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的企業應當根據其提供海務管理、機務管理服務的船舶數量,配備滿足下列數量要求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
(一)管理沿海普通貨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二)管理內河普通貨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三)管理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四)管理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前款要求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與所管理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船長、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并與該船舶管理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業兼職。
二、第八條修改為:申請經營國內船舶管理業務,應當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籌建的提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三)企業股東的基本情況和說明股東投資情況的證明文件,法人股東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自然人股東提供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四)公司章程及其復印件,固定辦公場所使用證明及其復印件;
(五)本規定要求的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專職管理人員名單、任職文件、身份證、任職資歷材料、勞動合同(籌建的提供意向協議)及其復印件;
(六)覆蓋其所管理船舶范圍的有效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證書及其復印件。
三、第九條修改為:受理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實申報材料中的原件和復印件后,蓋章確認復印件的內容與原件一致,將材料原件退還申請人;并在十五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四、第十一條修改為:經當事人申請,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對于籌建期的國內船舶管理企業出具籌建通知書。當事人憑籌建通知書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申請審核等手續。
五、第十二條修改為: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作出許可決定,向申請人頒發《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并報交通運輸部備案;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且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
六、第二十六條后增加一條為: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七、刪除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第七條、第十條、第二十八條。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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