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保障規劃實施
加強指導協調,落實保障措施,完善政策體系,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確保規劃作用的發揮和規劃任務的實現。
第一節 強化政策扶持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若干意見》(中發[2006]10號)精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部地區崛起若干意見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函[2006]38號)要求,明確職責分工,繼續加大對中部地區的支持力度。進一步細化和全面落實《關于中部地區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08]15號),加大對中部地區26個比照城市和243個比照縣的支持力度。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不斷充實和調整“兩個比照”政策,創新支持方式,拓展支持范圍和領域,進一步完善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政策體系。
完善財稅支持政策。中央財政加大對中部六省轉移支付力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重點向有利于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領域傾斜。強化中央財政對中部地區“三農”的投入,加大對糧食主產區的均衡性轉移支付力度,繼續增加中央財政對產糧大縣的獎勵補助,擴大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和農資綜合直補規模,繼續對糧食主產區重點糧食品種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繼續利用中央外貿發展基金支持中部地區外經貿事業發展。繼續對中部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貸款實施貸款貼息。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按照政策規定到中部地區設立機構,開辦業務。引導各商業銀行擴大在中部地區的自主貸款規模,增加創新型企業授信額度。在堅持縣(市)法人地位長期穩定和市場化原則的前提下,積極支持具備條件的縣市級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合作銀行或農村商業銀行,允許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支持中部地區培育股權投資機構,發展創業投資。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和區域性再擔保機構,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和中小企業投資公司,設立高技術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加快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擴大試點范圍,增加險種,加大中央財政對中部地區保費補貼力度,探索建立農村信貸與農業保險相結合的銀保互動機制。培育和拓展保險市場,積極發展專業性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和各類保險資金運作機構。研究開放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市場,擴大出口信用保險的覆蓋面,支持外向型企業做大做強。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自主審貸、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重大關鍵技術和設備引進給予信貸支持。
制定投資促進政策。對中部地區能源原材料、汽車、石油化工、裝備制造、高技術等產業發展,以及重大水利、交通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在規劃編制、重大項目布局、項目審批或核準等方面繼續給予支持。定期調整《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支持外商投資中部地區重點行業和企業。對公益性及以公益性為主的農村基礎設施、生態環保、社會事業等領域的項目建設,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取消縣及縣以下農村公益性項目資金配套。
實施體現中部地區特點的土地利用政策。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逐步實現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同地同價。穩步開展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支持中部地區發展勢頭較好、產業特色明顯、帶動力較強的省級開發區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在原批準規劃面積已得到充分利用的情況下,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適當擴大用地規模。
第二節 加強組織協調
中部六省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規劃落實,根據規劃要求研究制定規劃實施意見和具體工作方案,編制重點領域的專項規劃,按照本規劃確定的發展重點和空間布局,選擇和安排建設項目,協調推進各項改革和體制機制創新。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本規劃確定的總體目標和發展重點,研究制定本部門支持中部地區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在有關專項規劃編制、政策實施、項目安排、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給予積極指導和支持。
發展改革委要強化對規劃實施的組織指導,開展對規劃實施情況的跟蹤分析和監督,組織開展規劃實施中期評估。加強與“十二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劃的銜接,針對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適時對規劃進行調整,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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