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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第十五條國家監測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糧食局將予以警告、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撤消授權掛牌名稱并收回機構證書和國家檢驗專用章:
(一)計量認證失效仍向社會提供數據的;
(二)出具虛假報告的;
(三)監督評審不合格的;
(四)比對考核連續兩年出現不滿意結果的;
(五)檢驗能力下降,不適應檢驗工作要求,或檢驗數據出現較大錯誤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管理不規范,效率低下,或未履行職責義務的;
(七)瞞報、遲報或不報重大糧食質量安全事件的;
(八)違規使用國家監測機構名稱和國家檢驗專用章的;
(九)違規開展影響檢驗監測結果公正性業務活動的;
(十)發生嚴重泄密事件的;
(十一)其他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六條國家糧食局按本辦法第十五條做出處罰的,由相關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落實。
第十七條《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監督評審(自查)表》為本辦法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監督評審(自查)表
被評審單位法人名稱(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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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表用于自查時,評審結論欄的評審員簽字處,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簽字。 |